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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点击数:    5星

5月28日消息 - 据悉,卫生部于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通知》指出,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要组织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通知》还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配齐监管人员,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环球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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