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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药改革试点县药价须降15%

来源:环球医学编译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点击数:    5星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社部近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会议,要求300余个试点县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药品价格要降低15%左右,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部委在会上强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必须做到三个“同步”:一、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与降低部分检查检验价格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同步,促进医疗机构不断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三、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提高医保支付水平、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同步,确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三部委还要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取消后,需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要求确保各地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并鼓励各地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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