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卫生部11月2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将更加方便。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比如,严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条件;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书面告知材料;增加对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条件、职责、培训和考核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明确对未履行告知、报告、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职责的法律责任,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等。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相比,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比如,针对部分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数量相对不足的情况,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和工作程序等,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体检的条款;规定劳动者自己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据悉,由于职业卫生监督职能进行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职责,而是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取代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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