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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新规:补充险起付额降至3000元

来源:    时间:2013年03月29日    点击数:    5星

据悉,自今年7月1日起,中山市的医保将有三项新的调整,具体包括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由原来4000元降低至3000元等内容。

两会期间,医疗保险又成了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中山市从2010年6月开始,实行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究竟这个制度对普通居民能带来哪些帮助呢?居民中的困难群体能得到什么样帮助呢?

住院报销最高达35.6万

从事农业生产的郑伯今年60多岁,几年前他还羡慕邻居有职工医保,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现如今他也参加中山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据介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去社区门诊就诊,每一社保年度可报销门诊医保费用500元;慢性病去医院看门诊特殊病种,每社保年度最高可报销1万元。人社局分管领导告诉记者,从2010年6月1日起,中山市将原来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整合成一个险种、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医疗保险,为基本保障层次;第二层次为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截至2013年2月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为31.18万人,其中城乡居民为1.83万人。目前参保人最高可享受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约为35.6万元,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实际报销率可达83.5%,切实减轻参保人就医的经济负担。

居民生育费用最高报销4000元

家住古镇的张小姐是一位家庭主妇,生孩子后拿着相关材料到古镇人社分局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张小姐说道:“没想到我没有工作生孩子医疗费用还可以报销。”

人社局分管领导称,中山在医保政策调整的时候,在不增加参保人缴费的情况下,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增加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城乡居民也可享受,按规定最高可报销4000元,截至2013年2月共计2.13万居民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共支付6845.3万元。

医保待遇新调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期中山将对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及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等医保待遇进行调整,计划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有以下三大方面:

一、将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

二、将各种人造器官及体内置放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70%;

三、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由原来4000元降低至3000元。

公共财政投入医保力度不断加大

据悉,中山在2010年6月对医保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时。 一是对城乡居民参加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2009年对城乡居民财政补贴为每人每年120元,2012年则升至每人每年294元;二是政府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帮扶,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中山就读的非本市户籍贫困学生及对口扶贫按计划免学费接收的汕尾市学生等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支付;因病致困可通过申领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红十字会和民政补助等多渠道得到帮扶,其中参保人因病就医医疗费用较高导致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可申领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

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先行先试

中山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提高的情况,人社局分管领导表示,“我国医保制度是分步逐步建立的,制度的碎片化、险种衔接不畅、财政重复建设等问题已制约医保制度发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求前,中山已对部分医保制度架构较完善地区提出勇于创新先行先试的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统筹城乡医保提高了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增加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话语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加医保制度的吸引力,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率也得到提高,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经济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2012社保年度为每人每月46.25元,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两级财政按缴费基数1%比例的进行补贴。

待遇:包括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是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二是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肾移植、骨髓、肝移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血友病等治疗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三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妊娠28周以上,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 2012社保年度每人每月185元;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

待遇:包括个人医疗账户、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一是个人医疗账户。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一定资金;二是特殊病种门诊统筹。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根据病种不同给予不同的额度,目前共有21种特殊病种;三是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2年不满3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p>
<p>待遇: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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