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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可构成销售假药罪

来源:    时间:2013年06月09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了私自售卖药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昶。该案中,陈昶销售的药品并非传统意义上不具有真实疗效的假药,而是国外生产、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今年38岁的陈昶曾在药业公司做过销售代表,2011年5月开始从他人手中购买印度某药厂生产的用于治疗肺癌的药品吉非替尼片(又名印度易瑞沙),而后拿到武汉某肿瘤医院销售给住院患者和家属。陈昶长期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作为专业人士,明知销售的药品没有进口注册证号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3年4月24日,民警在陈昶家中查获印度易瑞沙及其他药品共76盒,价值7万余元。陈昶以每盒900元的价钱购进这些药品,再以1700或1800元的价格售出。除直接拿到医院售卖,他还通过快递公司向外地患者邮寄,至案发,其销售金额达数万元。

据陈昶交代,易瑞沙的原产国是英国,正规医院有售,但价格比较昂贵,很多患者吃不起。而他销售的印度产的易瑞沙价格仅为英国产的十分之一,不少患者愿意花钱购买。然而,陈昶销售的印度易瑞沙既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在国内正规医院和药店均买不到,属于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陈昶本人也没有任何药品经营、销售许可证。

办案检察官桂丹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国家规定对于进口药品采取审批制度,是因为未报批检验进口的药品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将此类药品规定为“按假药论处”,目的就在于严格保障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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