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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目前具备实行自由执业的前提条件?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3年09月23日    点击数:    5星

日前,“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夭折”的消息传的沸沸扬扬,这一旨在解放医生人身自由的方案曾一度让人欢呼,但两个月的等待,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试点却没有迎来预想中的“破冰”。

此次《深圳市医师多点自由执业实施细则》的官方主动撤销,有关人士纷纷对此表示遗憾。乍一看去确实让人失望,但细思量下,“走穴告吹”是有几分道理的。

自由执业看起来很美,但执行起来却步履维艰。医院掌握着医生的“生杀大权”,在薪酬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如何保证医生多点执业不遭遇医院的“暗箭”,还值得政策制定者多些考虑。

多点执业目的在于打破医疗机构对优秀医师资源的垄断,弥补医疗人才资源的分布缺陷。但在公共医疗资源并不充沛的背景下,如果没有一系列配套措施,贸然让医生自由走穴,其隐患颇多。医疗风险和纠纷难以确立主体;医生容易“人在曹营心在汉”;公立医院的诊疗质量难以保障等等。

多点执业会给医师本职工作带来两个问题:(1) 呼之不能应。医师工作需要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遇到危难急症患者时要随叫随到。一旦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后,二、三线的值班医师就不能像过去那样随叫随到,即呼之不能应,医院这时该怎么办?(2)来之不能战。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医师多点执业后若疲于奔命,即使呼之能应,也来之不能战。医师多点执业后唱戏的台子多了,医生会不会为了“赶场子”而很难“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而忽视医疗质量? 从而出现医疗安全隐患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通过对多点执业医师工作地点以及工作时间进行限定,使多点执业对医师本职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

出了纠纷患者找谁?即责任归属问题。“多点执业”产生了医疗纠纷,会不会像“走穴”年代那样,医院拒绝担责,问题医生又找不到? 而权利意识觉醒的患者碰到这类问题不会像以前那样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会小事闹大,使医疗纠纷群体化甚至暴力化。因此,在多点执业之前就应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

西方医生自由执业都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 医生为自由职业者;(2) 医生有精力兼职;(3)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生多地点执业产生的风险。上述条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原因是:(1)中国的医生是“单位人”还不是“社会人”,医生从属于医疗机构;(2) 国内的优质医生都是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3)医疗责任保险只在浙江、江苏、山西、上海、北京、天津等部份省份被强制施行。

与西方对比分析可知,中国目前实行自由执业的前提条件不是都具备。因此存在某些潜在弊端是正常的。但是自由执业不能因其存在某些潜在弊端而因噎废食,就如不能因交通事故而禁止交通工具一样,需要的是化弊为利,或防患于未然。

“自由执业”能否收到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合理引导、谨慎审核、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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