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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药品基准价改革中卫生部门要放权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2年09月13日    点击数:    5星

日前,第70届全国药品交易会在广州举行,会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高级顾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就中国医药产业发展及药品基准价等改革信息发表了演讲。

药品特殊性不妨碍它的改革,由于药品特殊性在市场方面,如果要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也多少受到影响。药品的特殊性是什么?一个是需求的刚性,有了病必须得吃药,无法选择。第二个消费的被动性,是由医生来决定吃药。不像其他的消费品,买不买都可以,品牌和价格也可以由自己决定。

另外一个方面,社会保险的公益性,主要实行的以社会保险为主,当然辅之于商业保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报了政府放开价格,也提到了公益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医药价格用的不是放开医药价格,而是用的理顺医药价格。我们必须要承认药品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不同于普通商品和普通服务的这个特点,我们是从这个特点出发来推进改革,这样的改革才有针对性,才有可行性。

三中全会的概述,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形成合力才能顺利推进。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一方面要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群众负担,保证廉价药生产供应,提高群众满意度;另一方面要鼓励药品质量提升,科技进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医药企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药品基准价格管理改革,关于药品基准价格的含义,有三条。第一,政府部门间接调控、引导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管理形式。第二,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第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市场价格、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医保部门进行支付、患者选择药品参照或者参考的依据。这个基准价格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来讲是参保收费来确定报销比例。对于企业对于患者来讲,就是一个参考。你企业定什么价,你可以有自主权,患者使用什么样的药品有选择权,由你来参照。

药品基准价格有四个要点:

第一,药企有自主定价权,突破了过去天花板价格管理,高于基准价格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如果患者对药品品牌依从性较高,那么即便多交一些钱,患者也愿意。

第二,医疗机构可以得到药品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的差价,实际取消了流通加成的控制。有一个矛盾的地方,未来的改革方向是零差率,是取消以药补医,这个是在有加成收入的情况下,目前的话基药20%左右的市场是零差率,是不允许加价的,而80%其他的药物是可以加价收入。医院已经由追求加成收入已经转入了成本的控制,因为它的支付制度的改革,决定了今后的医院的行为不是追求加成收入,而是追求怎么去控制成本,怎么去使用性价比比较好的药品。基层医院怎么样保证所负责的居民的健康,让他们进行辅导,防范少吃药。因为它的费用是一定的,少吃药。整个医院它的行为实行零差率以后会发生变化。

第三,医保部门参与基准价制定,并根据本地情况,按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四,患者可以选择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

以上的要点都表明了药品基准价格管理力求建立四种机制:第一市场竞争机制;第二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医院为了自身的目标来做的事情,能够市场中发现它的真实价格;第三费用控制机制,主要医保部门,怎么样合理使用医保费用;第四消费制约机制,就是患者,虽然不能选择用什么药,但是可以选择不同药的不同价格可以选择。

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的配套要求,第一个,要求改进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与会主流观点觉得由医院来进行招标,政府提供一个平台、定好规则,就应该让给医院招标。第二个,条件医保部门事先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现在是事后,看完病才知道我掏多少钱,政府、医保部门拿多少。第三个,配套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多家生产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应配备不高于基准价格的品牌并告之,以供患者选择。第四个就是相关市场主体得报送信息。

价格基准价格的制定程序,建立多方参与,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基准价格定价体系。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商医保、卫生、工信等部门后发布,开展交易价格调查,组织研发、生产、临床、医保和经济性评价等各方面专家评审,听取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意见,基准价格定期调整。以合理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以调整监测的合理出厂价格为基础,并参考批发,采购和零售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同种品种选择临床费用、价格合理的剂型规格品为代表品制定基准价。鼓励研发创新,对同种药品中具有创新性或质量具有显著优质的药品,基准价格可以高于同种药品,但要严格控制差价率幅度。

药品基准价格试点工作,国家选择部分地区或品种先行开展双轨制试点。对于试点的地区或者品种选择可以使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药品。

对于治疗某种疾病的同种药品中,费用相对较低、临床常用的低价药品的价格管理,要建立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引导合理用药,优化用药结构,使患者吃上低价药,减轻患者负担。这是改善民生重要保障。对于低价药的控制,按照按照日服量的费用来控制,按照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控制3元,中成药控制在5元以上。

加强低价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制定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联动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医保、工信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招标、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我们相信卫生部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更多的发挥医药市场主体的作用,决定性的作用,应该有些权该放了。

药品价格政策走向,药品基准价格试点改革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2010年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推迟出台,要吸收完善药价形成机制的成果。2012年《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关于监测出厂价,还有一部分要对流通差率控制,要控制加成收入,要实行零差率,没有实行零差率的药物要进行加成收入的控制。统统在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在说,今后的机制就是要取消药品以药补医,既然取消以药补医就不存在这种加成控制的问题,我觉得不会出台的。最后新进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价格的制定政策文件适当推迟出台。

(环球医学编辑:范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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