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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代购仿制抗癌药案:医保是否该有动作?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02年11月15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陆勇代购仿制抗癌药案”成为焦点,法与理的冲突再次上演。在现有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陆勇于法有据。可是,既然涉嫌犯罪,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陆勇“喊冤”? 在现行体制下,医保是否该有动作,别逼患者违法买药?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被北京警方逮捕

47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企业老板。2002年,他发现自己患了慢粒白血病,随后每月服用售价23500元一盒的抗癌药。2004年,陆勇了解到印度仿制药的药效几乎相同,每盒仅售4千元。因为价格便宜,陆勇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很多人让其帮忙购买此药,去年“团购价”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因为这种仿制药并未获得药监部门审批,属于“假药”范畴,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今年1月10日,陆勇在北京被警方逮捕。为此,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在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两天后,也就是1月29日,陆勇获准取保候审,免于强制羁押。

法与理的冲突

对陆勇涉嫌犯罪的主要指控是销售假药,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是假药应按照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来认定,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走私未经国内审批、许可的药即认定为假药。很不幸,陆勇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虽然在印度属于合法生产、销售的正规药品,却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销售,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假药”。

同时,根据当前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因此,尽管陆勇为病友代购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确实药效良好,而且他本人没有直接牟利行为,其行为亦可被认定为销售假药。

可以说,在现有药品监管法律框架下,警方抓捕陆勇于法有据。可是,既然涉嫌犯罪,为什么还会有数百名病友为陆勇“喊冤”?

作为身患白血病的重症患者,陆勇在顽强与病魔斗争的过程中,发现了疗效相近而价格便宜很多的“救命药”,和广大病友分享信息,还主动帮那些不会“海淘”印度仿制抗癌药的病友代购。如果陆勇因此而获罪,不仅身受“救命之恩”的病友们感到心塞,也让公众难以接受。

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本秩序,个人好恶确实不能影响法律的正常运行。可是,在严守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则,这“人情”当然不是极少数人的私心、私情,而是公众利益格局上衍生的公众普遍感受,是人们内心对公平、公正的共同愿望。

药品监管的法律体系,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完善的用药环境,让公众能够用上更安全、更高效、更廉价的药品。但现实是,一方面公众承受不起昂贵的进口原药,一方面有关部门又不能引进廉价的仿制药。在陆勇案例中,与其苛责这些人为何代购“假药”,不如更多反思,如何解决众多重症患者被高昂药费压得透不过气的现实困境。

得益于政策,印度的仿制药产业处于较高的水平。有数字统计,目前全球有20%的仿制药产自印度,而印度产的仿制药又有大约一半出口到其他国家,这令印度成为全球最大的药品供应国,被誉为“第三世界药房”。由于印度药品低廉,中国国内代购亦兴起。但印度仿制药在中国如果没有被审批,就会被认定为“假药”。所以,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历次公布的假药信息中,相当一部分是印度仿制药代购网站。

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用药环境,药监以及相关司法、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将患者和公众权益最大化当做衡量工作得失的最高标准,要尽快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廉价仿制药从国外引进乃至在国内生产打开“绿色通道”。

医保是否该有动作,别逼患者违法买药?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中、印差价为何如此之大,公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陆勇不求助于医保报销?而陆勇在记者采访时也说,如果这个案件能够让医保现状改变一点的话,“我觉得这个才是有意义的。”

当前,许多治疗重大疾病的“天价药”均未进入医保,而这些药恰恰都是国内患者代购印度仿制药比较多的品种。陆勇表示:“如果当年国内有这样的报销情况,我可能也不会去吃印度药,冒险去买印度药是实在没有办法的。”

对此,国家应该有一些动作,尤其是在一些药品的医保报销当中,不要逼患者去国外卖药,冒风险求生存。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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