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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期医院被罚120元 轻罚轻判纵容不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点击数:    5星

61岁老人摔伤致髌骨骨折,在医院手术中突然死亡,死者家属在手术室中竟发现了过期的麻醉针药剂。目前,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已经结束,责令老人治疗所在的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梨园乡卫生院整改,并按照药品价值3倍处罚金额120多元。看到这里小编心里冒冷汗,手术室每个药品使用都关系到人的生命,短斤缺两马虎不得,轻罚轻判纵容不得!

8月24日下午,家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梁庄乡后楼村的村民王增春老人冒雨出去放羊后回到家中,因鞋底沾满了泥水,进屋后不慎滑倒在地。王增春的家属紧急将老人送往梨园乡卫生院诊治,经过检查,发现左腿髌骨骨折,25日下午安排了手术。

据老人的家属王先生介绍,8月25日下午4时左右,其伯父被推进了手术室,大约一个小时后,有医生出来询问,老人是否曾患有羊癫疯、冠心病等,家属否认后,医生转身再次走进了手术室。7时左右,院方告知家属手术中王增春出现血压突然增高、心跳不稳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当时觉得不可思议,我们进入手术室查看情况。”王先生表示。在手术室中,他们发现有不少过期的药品。据王先生出示的几张照片显示,在手术室一个铁皮柜中堆放着大量的药品,其中一张照片中显示,一支已经使用过的名为“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针剂上,清晰地印着“有效期至2016.06”的字样。

对此,梨园乡卫生院表示,过期的药物存在手术室,是因为尚未处理,并未用在患者身上。

关于过期药物的妥善处置,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医院的过期药品应该进行定点存放,填过报损记录后由院长签字进行统一销毁。卫生院在手术室中存放过期药品是不应该的,这个事件已经可以定性为“使用过期药品”。目前,该局调查取证结束,责令梨园乡卫生院整改,并且按照过期药品价值的3倍处罚,处罚金额120多元。

家属表示已经和医院达成和解。在一份该县医调委主持下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中可以看到,院方给予家属方面贫困救助18万元。

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而本事件中药品出现时间达两三个月之久,直到老人丧命医院手术室曝光之后才重视。麻醉剂是手术中必不可少药品,过期之后注射到人体之中,将会对神经、血液等系统造成损害。本次手术之中是否使用了该过期药品,患者与医院已经达成了和解,外界不得而知,但作为医院对手术必备药物处理不当,处罚之轻,值得深思。

近年来,有关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媒体也曾多次曝光。例如,2010年,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给多名患儿注射过期药,导致这些儿童出现了嗜睡、发烧不退等不良反应;同年,吉大一院用“过期药”致一患者瘫痪;2013年,一白血病患儿在廊坊市中医院被输过期药;2014年,厦门市第二医院给患者注射过期药品,被指管理混乱;就在今年初,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医院儿科共为14名患儿使用过期葡萄糖注射液,所幸的是,患儿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和不适。

过期药品不能使用,这是人尽皆知的医药常识。否则,轻则无效、延误病情,重则过敏甚至危害生命。可以说,只要严格按制度行事,依流程操作,使用过期药的现象就很难出现。药品使用关系到人的生命,短斤缺两马虎不得,轻罚轻判更是纵容不得!相关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使用不正规、过期药品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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