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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医生发挥余热 却被“非法行医”所累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7年06月05日    点击数:    5星

都说医生“老来俏”,越老越是宝,所以退休后清闲的日子可能让很多人不适应。退休医生重操旧业为患者服务无可厚非,但逾越法律就会付出代价。退休医生郑华的案例给我们上了难忘的一课。

案例再现

郑华早年毕业于某名牌医科大学,1953年获得了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1979年从市医院退休。

1987年,郑华向长沙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开设了个体诊所。1993年,因郑华诊所所在的房屋被列入长沙市的拆迁计划,一时找不到其他适合开诊所的房屋,再加上这几年郑华明显感觉到自己年纪大了,精力、体力都跟不上了,于是同年10月,郑华向长沙市社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

到了1998年,当地群众关于看病难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对郑大夫赞誉有加,这些都传到了新上任的街道居委会主任小刘的耳朵里。在小刘的建议下,郑华购置了一些常用药品,将原有的设备搬进了居委会腾空的房子里,给老街坊们看起病来。

可惜好景不长,没过2个月,区卫生局在检查工作的时候,发现了这个医疗室。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个居委会的医疗室不符合从事医疗诊治的条件,勒令医疗室立即停办。这下,居委会主任小刘也傻眼了。没办法,1998年底,医疗室关门了。老街坊们又没有地方看病了。

这之后,有些老病号悄悄来到郑大夫的家里,请求郑大夫在家里为他们看病。郑大夫不忍拒绝,于是从1998年底开始,在自己的家里为街道的居民看病。病人以老年人为主,郑大夫还向病人宣布了约法三章:不收挂号费;只收药品费用;对于自带药品和针剂的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为他们诊治。

2001年3月1日7时许,街道一位65岁的王大妈,因为咳嗽了很多天,吃了许多药也不见好,就自己带着青霉素针剂来到郑大夫的家里。郑华按照正规的诊疗程序,先给王大妈做了皮试,结果是阴性,然后,按照操作规程,为王大妈注射了一支自带的80万单位的青霉素针剂。大约过了十几分钟,王大妈突然感觉胸闷、呼吸困难。郑华看到王大妈面色苍白、脉搏细弱,血压下降,立刻反应过来:这是青霉素的过敏反应特征!郑华心里很纳闷,自己是按照正规的操作规程做的,为王大妈做了皮试,皮试结果是阴性,可为什么还会出现了过敏反应呢?

郑大夫立即为王大妈注射了10毫克的地塞米松针剂(抗过敏用),见情况没有好转,又为王大妈注射了一支副肾上腺素针剂(升血压、抗休克用),并立即叫邻居老李过来,通知王大妈的大女儿小杨来到郑华家,小杨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9时15分,王大妈被送到湖南省某三甲医院进行抢救。9时32分,王大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医鉴定:因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王大妈的儿女们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坚持认为,一定是郑华的治疗有误,况且,郑华的家庭诊所没有取得卫生部门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了母亲死亡的严重后果,郑华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于是,王大妈的家人向公安局报了案。

区公安分局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王大妈的家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于是,正式对郑华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结束后,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华犯非法行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大妈的家人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被告人郑华赔偿经济损失104000元、精神损失费145940元。

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华,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被告人郑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2﹒被告人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4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被告人郑华对一审判决坚决不能接受,他想不通,自己坚持低价,甚至免费为街道居民看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看好了那么多的病人,没人记得,这次自己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治疗的,只是由于王大妈个人的体质异常导致的意外死亡,就要给自己定“非法行医罪”,这也太冤枉了!

郑华的家人也十分着急,他们为郑华聘请律师进行辩护。通过与律师的交谈,郑华知道了一些与非法行医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介绍说,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1997年修订刑法典,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于是,郑华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郑华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郑华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但由于本案发生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才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对郑华这个案件没有溯及力,不予适用。根据执业医师法以及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中郑华的行为尽管构成非法行医,但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再出现类似郑华的案件,就应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开始实施。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作了扩大解释,对《刑法》第336第1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列举了五种情形: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第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五,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可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郑华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家庭诊所,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这一案件,如果发生在2008年5月8日以后,即构成非法行医罪。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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