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医院应该为院内自杀的患者负责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7年06月08日    点击数:    5星

住院患者跳楼自杀的案件并不鲜见。对于类似事件,医院担责几何?下面这个案例引发深思。

案例再现

某知名大医院血液科住院部403号重症监护室的患者不见了。医生、护士和患者的丈夫袁成波立即开始寻找。大家冲到楼下,一直奔到病房窗户下面正对着的草坪,发现患者正趴在不远的草坪上,一动不动。

患者被发现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呼吸,医院立即对她实施抢救。45分钟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病人,怎么会无端地坠楼了呢?现场没有一个目击证人能清楚地告诉大家。医院领导高度重视,马上向派出所报了案。

坠楼的病人叫武岚,1年前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随后在省里的某医院进行了长达11个月的治疗,然后转入现在的医院继续治疗。岂料在转到这家医院刚刚16天后就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接案的民警对家属进行询问:“为什么家属没有陪护在病人的身旁?”袁成波回忆:当天晚上九点钟,妻子住的病房开始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因为紫外线有辐射,家属包括所有的医务人员都退出了病房。本来武岚也要跟着出来的,但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治疗,她的身体已经十分虚弱,于是就为她打了一把防紫外线的伞,让她继续躺在床上,当时病房里只剩下武岚一个人。

民警告诉袁成波,调查死者的死因需要进行尸检,做法医鉴定,以确定尸体有无外伤,或者是否存在服毒情况等等。对于尸检,袁成波表示很难接受,拒绝了法医提出鉴定的建议。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尊重,民警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在对现场做勘察的时候,他们发现了一样非常重要的东西——窗户下面的一双粉红色的拖鞋。

这正是武岚平时穿的拖鞋,它就在病房窗户的下面,旁边是一排矮凳,窗户是敞开的。警方做了这样的分析:武岚很可能是走到窗前,脱下拖鞋,踩在矮凳上跳楼的。警方又了解到,病人坠楼的时候,病房内正在消毒,没有一个人进入房间,病人之前也没有任何征兆,警方很快排除了他杀的可能。那么,病人究竟为什么会坠落楼下?她的坠楼是自杀,还是一场意外呢?

医院的推测是:患者武岚自杀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是她忍受不了疾病的折磨。由于血液科的病人要经常做骨髓穿刺检查,同时,化疗的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折磨,也令很多患者谈及色变。

但是,患者的家属却不这样认为。袁成波回忆,妻子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近一年时间里,表现得非常积极,没有一次不配合医生的治疗。尽管她身受病痛的折磨,可是一直都有很强的求生欲望,还经常笑着说:“现在医学这么发达,我一定能好起来……”他认为妻子是绝对不会跳楼自杀的。

既然不是因为忍受不了病痛的折磨,那么,武岚是不是由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已经难以为继,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才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呢?医院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在近一年的治疗时间里,武岚的家人已经为她花了99万多元。这样高额的医疗费不是一般的家庭所能承担得起的。

对于经济原因导致武岚轻生的猜测,袁成波同样予以了坚决的否认。原来,袁成波自己经营着一家中型电器公司,效益非常好。他表示,在经济上完全能承担得起妻子的医疗费用,这一点武岚是非常清楚的。

虽然袁成波很坚定地否认了医院的推测,但是,医生们凭借长期接触白血病人的经验,认为即便有的家庭足以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病人自己也可能产生异样的想法。武岚的主治医生这样说道:“最近我们发现武岚有些变化,前天她曾经拒绝输血小板……”武岚出事的当天,在护理记录上还有这样一项记载:患者拒绝测血压,汇报医生。

出事的那一刻,武岚的丈夫和婆婆就坐在病房的门口,难道他们就没有发现武岚有什么异常的行为吗?武岚的婆婆说:“这个医院所有病房的门上,安装的都是磨砂玻璃,从门外根本看不清楚里面的情况……如果病房门的玻璃是透明的话,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我们在门外怎能看不见里面的情况呢?”

对于武岚家属的疑问,院方很快做出了回应:医院最初安装的玻璃的确是透明的可视玻璃,但是后来有病人反映,这样无遮无拦的,生活上很不方便。在很多病人的强烈要求下,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医院遂决定将透明玻璃换成了磨砂玻璃。医院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有关的规定。《医院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这样写着:医院病房门上,必须设观察窗。但是,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观察窗上要用什么样的玻璃。

事后,袁成波回想起当晚妻子独处的时间只有20多分钟,正是在这20多分钟里,妻子可能一时冲动,萌生了自杀的念头,他认为,如果当时有护士查房,这个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那么,在这20多分钟的时间里,像武岚这样的重症病人,为什么没有护士前来查房呢?自从住进了这家医院,袁成波就把妻子安排到了单人病房,希望妻子能够得到最好的护理。在他看来,护士每一分钟都要陪护在妻子的身边。

针对患者家属在护理方面的质疑,院方也做了解答,并将武岚的护理记录找来。从护理记录上看,医护人员每隔30分钟会观察一次她的病情。这和袁成波的想法并不相同。

对于医院为什么没有实行24小时的陪护,院方解释说,如果按照特别护理的话,在消毒的时候,也必须有护士陪护在病人的身旁。但是,武岚根本就不是特别护理,只是一级护理,医院按照正常的重症病人的护理方式进行操作。24小时陪护的护理属于特别护理,而医院当时对武岚采用的是一级护理。一级护理要求医务人员每隔15~30分钟对病人进行一次观察。

医院为什么没有给武岚安排特级护理?医院解释说,特级护理一般只适合于临终的病人,对于像武岚这样的病人,一般不采用特别护理。武岚收费单据上的数字也表明,医院的确是按照一级护理收费的,并没有按照特级护理收费。因此,医院在护理方式上并没有过错。

后来,袁成波一纸诉状直接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医院房门是磨砂玻璃,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医院对于患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请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万元。

法学专家分析

法院很快受理了这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医院病房磨砂玻璃的设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非精神疾病和非儿童治疗专业的医院,法律上没有规定窗户必须安装防护栏,所以医院不应为武岚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病人的安全防范,没有监护的义务,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安全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袁成波的诉讼请求。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合同的附随义务。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即“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相对于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来说,附随义务主要依据日常的生活经验,或者交易习惯,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患者到医院就医,就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在遵照医学知识和原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它要求医疗机构首先要作一个诚信的经营者,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所谓“合理限度范围”,是从一个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假如在当时、当地遇到某些问题,一个诚信的经营者通常会采取怎样的行为。它要求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合理限度范围内”,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担附随义务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作为一个诚信的经营者,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患者武岚的自杀行为是不可预见的。武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放弃生命的自杀行为,是故意而为之,是他人无法预见的。武岚所就诊的医院并非从事精神疾病和儿童疾病治疗的专业医院,对于患者没有特殊的监护义务。因此,法学专家认为,医院对武岚的安全防范,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医院不应该就武岚的自杀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