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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公正!患者跳楼 医院被判无过

来源:环球医学编辑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点击数:    5星

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医生未诊断出其患有抑郁症,是否要负医疗责任?

据悉,佛山一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曾喝下老鼠药后被送往医院洗胃救治。但是3天过后,仍在住院期间的该女子在凌晨时分坠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已一审宣判。

因患严重抑郁症,死者于2月29日喝下老鼠药被送往南海区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安排住院洗胃,病情得以控制。3月2日凌晨,死者趁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家属看来,医院没有诊断出并告知妻子患有严重的抑郁疾病,需要严加看管以防再次自杀,也没有进行任何抗抑郁治疗,这导致妻子再次自杀。并且,医院明知妻子喝农药自杀,还将妻子安排在高层病房。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而在医院看来,家属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死者是因口服老鼠药入院治疗,并非因精神病入院。综合医院并非专业的精神病医院,没有责任与义务需要针对死者自杀倾向作出抑郁诊断。

最后,法院认为,院方已明确告知并要求家属提供24小时能胜任陪护工作的专人陪护,短暂离开也应请旁人帮忙看护或者通知护士。死者趁陪护人睡觉之际跳楼自杀,医院并无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我国,因抑郁症在医院自杀身亡的人不在少数,但是,针对此种事件并没有具体的法规来说明到底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少责任。作为医院,只能尽可能做到预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遇到有抑郁症的病人,应加强监护,防患于未然。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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