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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当医生认识了海外药品代购…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点击数:    5星

去国外旅游、探亲、留学等,带回少量、自用的药品,只要符合海关进出口相关规定,就不叫进口,不属于违法行为。长时间自用并大量为他人代购药品,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进口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主要说明了我国对进口药品的管理制度,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进口国外生产的药品。近日,医生“牵线”假抗癌药销售案结案。

2016年3月,接到投诉后,深圳警方分别在某快递营业点、涉案人员家里及仓库缴获大量未销售的假药和犯罪使用工具,陈忠华、梁德毅、陈卫华、王玉雷、周苏雅、韩惠平、彭晶晶、纪维维等8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该犯罪团伙主要负责人纪维维分别在香港和内地注册公司,以此作为据点,从海外供应商大肆购买抗癌药物。这些靶向抗癌药物在中国癌症临床治疗中应用广泛,大部分都是从新加坡、印度等地邮寄到香港新特药业公司所在地。

由于国内市场销量好,涉案人员还自制胶囊,盗用国内外知名抗癌药品牌出售。
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涉案人员在没有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抗癌药品达30余种,一盒抗癌药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总金额超千万元。在这些药品中,销售价基本是进货价的两倍以上。

涉案人员主要以分成的方式让医生“搭桥牵线”推荐给癌症患者及其家属,然后通过快递派送。

“我们先后去了广西、河南、海南等地,基本上大一点的三甲医院都去过了。每个医院我们都会去医生办公室和病房这两个地方,选择的科室是肿瘤科和血液科。”梁德毅说,他们推销时带着一份列有70多种药品的报价单,全部都是肿瘤和血液方面的疾病治疗,很多药在国内根本没有见过。

纪维维说,卖药主要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网上销售除西藏以外全国各省的客户都有。帮我联系介绍业务的医生一般是按照药品销售额的10%分成,通过他们提供的账号转账过去,像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医院比较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检验鉴定,涉案的抗癌药抗肿瘤药中,有的不含有效成分,有的属于未经批准。这些药物不仅对癌症患者无益,还会贻误病情。有受害人反映,服用后出现头晕、呕吐、四肢乏力等不良反应。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进口的药,就是假药。即使药本来是真药,但是在我国未被批准,也推定其为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民在海外购买自用的药品,其用药风险由个人承担,但通过网络购买包括抗癌药在内的处方药,是违法的。

律师建议,加强从采购源头到销售终端整个流程的监管,并加大打击力度。此外,还要依托高科技加强对网络聊天软件、实时通信工具、物流快递、银行账户等信息的筛选和过滤,消除工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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