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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院也耍赖 拒不退还预付牙齿正畸费

来源:    时间:2018年01月18日    点击数:    5星

购买了某项服务,预付款在未消费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退回,本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事情,但某些单位某些人就是这么不讲理,以各种奇葩的理由,拒不退还。这不,广州市的易女士就在某三级口腔医院预付1500多元治疗费后,因不想拔牙进而没有进行正畸治疗,想退款却遭到医院拒绝,并且医院票据上的治疗费成为了医生口中不能退款的“方案费”。

2017年12月初,易女士在该口腔医院正畸科挂号就诊,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缴纳了诊查费(包含检查费、X光费)和治疗费(包含正畸费、临床镶牙费)。在做完相关检查后,医生建议拔正常牙四颗。但家属不允许拔牙,易女士放弃接受正畸治疗,并致电医生询问能否退还治疗费中的正畸费1574元,对方竟大言不惭的表示该项费用为方案费,不能退还。然而,该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面清清楚楚的显示正畸费是治疗费。易女士认为,自己并未接受正畸治疗,对方不予退费并不合理,于是投诉至广东省消委会。

广东省消委会接诉后致电口腔医院,告知对方消费者投诉内容及诉求,要求其联系消费者协商,并发送投诉材料至对方指定邮箱。但对方一直无任何反馈,甚至在省消委会发出投诉催办函后仍无回应。最终,因涉事医院态度消极,拒不配合省消委会工作,此案调解不成功,省消委会建议易女士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维权。

省消委会认为,易女士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支付了包括诊查费和治疗费在内的费用,其中正畸费1574元在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清楚显示为治疗费。因此,易女士所支付的正畸费应属于治疗费,且属于预付款性质。

此外,易女士和医院就牙齿的正畸治疗已达成一致意见,对应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易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可要求易女士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供其所遭受损失的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应当如数退还易女士预付的款项。鉴于该医院未能提供其遭受损失的证明,易女士的退款要求合理合法。然而,该医院却一再以方案费的奇葩说法拒绝退费,显然已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省消委会表示,涉事口腔医院未能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甚至在省消委会介入后,依然采用搪塞、应付等消极方式对待,严重延误案件调解处理进程,极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此,省消委会敦促该口腔医院主动接受消委会监督,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尽早与消费者协商退款事宜。

目前医患关系陷入僵局,固然有患者的原因,医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如果以这种傲慢态度来对待患者,只会让医患关系雪上加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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