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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为了打赢官司 医院也是拼了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1月23日    点击数:    5星

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然而现实中,医院出具假证明的事件时有发生。来自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的姚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家属起诉养老院

姚先生现年53岁。2015年3月,他把83岁的母亲田某送往位于临潼区的某爱心乐园养老,每月支付2550元。

2016年8月,姚先生发现母亲骶尾部褥疮溃烂,养老院随后将老人送往西安临潼开发区某医院住院12天。之后,为了节省费用,养老院又将老人带回治疗。姚先生回忆:“他们承诺单人单间,专人护理,我就同意了,但两个月后,他们让我缴纳护理费。我认为母亲还处于治疗阶段,应不交或少交护理费,另外,我母亲的褥疮未痊愈,他们应该继续送往医院治疗。”

协商无果,姚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护理费等8900元,并将老人送往上述医院继续治疗。养老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褥疮和他们的护理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有责任。

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褥疮防护没有约定,但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应该达到国家标准。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GB/T 29353—2012),服务内容及要求中包括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养老院无证据证明服务已达该标准,应适当减少服务费等费用。

去年9月23日,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将老人送往上述医院治疗褥疮。

养老院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养老院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中并未对患褥疮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进行约定,且老人未提供充分证明其褥疮未愈,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的“养老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将老人送往医院对骶尾部褥疮进行治疗”,其他的都维持原判。

意外发现医院出具虚假诊断证明

姚先生说,2017年11月初,中院判决前,他在法院看到了养老院向法院提交的一个证据——西安临潼某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书显示,其母田某2017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在该医院被诊断为褥疮,住院一个月并已治愈。这个诊断证明书上有治疗经过和建议,还盖有医院的公章。

而事实上,2017年10月8日至11月8日,田某一直在养老院,没有去医院住院,养老院提供的是虚假证据。姚先生说,他找到医院,医院也承认是个虚假诊断,并就此提供了证明,11月中旬,他把这个证明交给了法院。他认为,正是因为虚假诊断,导致西安市中院撤销了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那一项。因此,姚先生认为“医院应负有责任”。

院方说法

涉事医院执行院长周某说,虚假诊断证明是医院皮肤科医生樊某某私自行为,目前,医院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姚先生认为医院的虚假证明导致最终判决出现了变化,我们觉得问题不在这。”周院长说,因为在法院最终审判前,医院就已提供了前一份证明系虚假的证明,姚先生也将这份证明提交给了法院。“我们该做的都做了,姚先生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规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9条也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学诊断证明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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