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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件升级 医师协会和药监局加入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点击数:    5星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官网发布关于鸿茅药酒事件的声明,全文如下:

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我们认为刑法应当谦抑。据此,我们正在设法联系谭秦东的妻子,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我们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我们呼吁:

1.各医药企业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2.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

3.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特此声明。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我网站昨日发布《惨!医生发文某药酒有毒 被捕后或面临…》一文:毕业于湖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的硕士生谭秦东因在网上发布了一篇《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被“鸿茅药酒”公司起诉,正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40万的赔偿损失。

按理说,“鸿茅药酒”本身就不是酒,而是一种非处方药。是药就有三分毒,不能随便喝。但鸿茅药酒曾因密集的宣传而为人所知,其中“每天两口,把病喝走”的广告语一度风靡中国。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信息显示,鸿茅药酒因“宣传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达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曾先后多次被多地主管部门处罚。而涉事医生也是出于好心,发布文章是为老年人提出忠告,“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有具体适应症、禁忌症和严格的剂量要求”,希望他们不要随意饮用。“鸿茅药酒”本身广告就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医生只是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阐明事实依据,告诫鸿茅药酒不能随便饮用,纠正大家的消费观,尽管在言辞上也能有点过激,但因此真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论处,不仅会断送医生的职业生涯,还会给其一生抹上污点,还背负巨额债款。这样的代价有点大。如果医生知道发布这一文章的后续之事,可能肠子都悔青了吧。

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认为,谭秦东的文章,部分内容引自公开报道,部分则是国家机关处罚截图。尽管标题采用相对情绪化的“毒药”字眼,但整体性质依然为科普文章,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看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同于名誉侵权,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定罪。

邓学平认为,要认定谭秦东涉罪,需要证明谭秦东“捏造虚伪事实”,以及网文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些均需进一步调查认定。邓学平说,谭秦东的文章总点击量不过数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除非能证明网文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秦东。其次,作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功效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权。

据了解,这一事件再次让“鸿茅药酒”成为舆论焦点。作为一种非处方中成药,“鸿茅药酒”既不是一无是处的“毒药”,也不是包治百病的保健品。虽然其说明书上明确标注了主治功能、禁忌事项等,但一般消费者对此并不熟悉,如果通过广告宣传不断弱化药品属性、强化保健功能,就会模糊药品与保健品的边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无论论证结果如何,“鸿茅药酒”不是酒、而是“药”的概念必将强化。

鸿茅药酒在广告投放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甚至被称为医药广告界的“天王”,“鸿茅药酒,每天两口”成为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都曾通报其广告违法,据不完全统计,违法次数达2600余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监局也强调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用保健品的广告模式来宣传药品,既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是对公众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

问题是,这种“夸大药品疗效”的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的广告,并非仅鸿茅药酒一家。对此,广告平台与当事企业也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您觉得医生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论处吗?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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