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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 “双子”医疗损害纠纷案画上句点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4月20日    点击数:    5星

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能持续多少年?对于郝高衡而言,是22年。从1996年到现在,这场拉锯式的“双子”医疗损害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院方赔偿28万余元。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双子案”的漫漫长路。

时间回转到1996年9月30日,原告郝彬彬、郝冈冈之母兰芳因怀孕住进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产科。同年10月3日,郝高衡的双胞胎儿子郝彬彬、郝冈冈先后出生,出现异常反应。由于生产中妇幼保健院采用了“中低位产钳术”助产,导致长子郝彬彬出生55小时后,突然出现“厉声尖叫,双眼向左侧上翻,抽搐不止等症状”。次子郝冈冈在产钳助产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妇幼保健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过抢救,两个孩子被送进新生儿科观察治疗。

10月15日,郝彬彬、郝冈冈随同其母兰芳一同出院。出院后,郝彬彬反应同住院留观期间无明显区别,并于出生后40天时,又出现无规律抽搐多次。之后,郝高衡分别到兰州军区总医院和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给双子作CT检查及脑电图检查,结论为:郝彬彬左半球发育不良、脑瘫,郝冈冈颅内未见明显器质性病变,正常范围脑电图。郝彬彬被诊断为“脑瘫,产伤所致”,郝冈冈则被诊断为“缺氧性脑病”。郝高衡认为其二子均有病患,系妇幼保健院在兰芳分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接产不当所致,并申请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郝彬彬、郝冈冈病变进行鉴定。

为了讨个说法,郝高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四处奔波。

1998年3月10日,甘肃省卫生厅受理了医疗事故鉴定。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接到鉴定申请后,于1998年9月7日召开会议,讨论之后做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郝高衡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该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6日书面通知郝高衡:根据《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对其所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1999年6月25日,郝高衡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妇幼保健院,索赔185.2万元。

2000年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郝高衡诉讼请求。郝高衡单方申请鉴定对该病例做出的鉴定,认为妇幼保健院有失误。

2000年7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郝高衡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郝高衡再次申诉。

2003年6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当事医院无明显医疗过错,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双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活补助费、康复费用等合计20.15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当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引用“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妇幼保健院在兰芳住院分娩过程中无明显医疗过错行为,对“双子”郝彬彬、郝冈冈的处理无违反诊疗原则之处,郝彬彬损害结果与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并认定郝冈冈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及聘请的儿科专家会诊,无脑瘫的症状和体征,韦氏儿童智力量表测试,均在正常范围内,故对郝冈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郝彬彬目前的状况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因素,按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从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妇幼保健院应承担郝彬彬、郝冈冈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郝彬彬在兰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费用及今后康复费用。

2007年9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郝高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质证后,经全体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经济上的捉襟见肘和对某些律师的失望,让郝高衡决心自学法律和医学,并由此从一个“法盲”成长为“两个半专家”。

2013年5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该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宣判,妇幼保健院支付双胞胎医疗费22949.16元、生活费57600元、其中一子康复费120960元。此时,郝高衡已经奔走了17年。而审理该案的法官也坦言,这桩跨度17年的案件在反复审理中,他们已精疲力竭。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认为,郝高衡提出,病历上记录的住院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而已生效的判决书则认定是1996年9月28日,所以住院时间不一致,病历不完整。而且病历中有部分值班医师和护士签名是由别人代签的,因此该病历是非原始记录,系伪造生成。法院审理查明,出院证明书上载明住院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出院时间为1996年10月15日,在办理出院时,双方尚未发生纠纷,故以出院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作为结算的依据。郝高衡的妻子妊娠住院及病历形成的时间是1996年,十几年前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与目前有很大差距,当时对病历填写没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当初给病人填写病历时,由实习大夫替值班医生代签名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能以此而认定病历是伪造的。

对于涉案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郝彬彬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两份鉴定报告,法院认为,华夏鉴定中心是受郝高衡单方委托,在鉴定前没有进行听证程序。中国政法大学鉴定所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在鉴定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会,因此中国政法大学鉴定所在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上更有优势。中国政法大学鉴定所认为郝彬彬的病患推理是新生儿脑梗塞的情况,基础病变可能性大,医院在孩子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后没有及时处理,所以有10%的责任。医院对郝彬彬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不足,与其不良后果的参与度为B级,即轻微责任,赔偿参考范围为1%~20%,差旅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为郝高衡信访、诉讼及购书费用,与该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支持。

对此,郝彬彬、郝冈冈与妇幼保健院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三点:

1、本案原始病历的真伪问题。1999年7月30日,根据郝高衡的申请,原一审法院即对存于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兰芳、郝彬彬、郝冈冈的原始病历采取了保全措施,经对原件复印后,又对原件进行了封存,交由妇幼保健院保管,郝高衡当时在场,对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在保全笔录上也签了字,当时也未提出异议,并随后单方将复印的病历提交华夏鉴定中心作了鉴定,这说明其对妇幼保健院的病历系原始病历是认可的。

原始病历中部分代签名、改写、刮擦、重描等问题确实客观存在,但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得出病历存在虚假、伪造,或者存在“病历篡改”结论,其关于妇幼保健院应该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本案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郝高衡、妇幼保健院均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慎重研究并在先行对病历的真伪问题委托甘政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后,又对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的过失与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委托法大鉴定所进行了鉴定,两家鉴定机构由郝高衡选定,鉴定前也都举行了听证会,对相关鉴定材料也排了各方异议,并且已有明确的鉴定意见,法大鉴定所及甘政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无论在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还是鉴定依据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本案因果关系及因果参与度的证据予以采信。

3、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根据法大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妇幼保健院在分挽过程及产后早期处理方面的医疗行为无明显不当;对郝彬彬出生后表现神经系统症状后,经对症处理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未能进行深入的检查以明确诊断,其具体医疗行为中的不足对郝彬彬的疾病进展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妇幼保健院医疗行为的不足与郝彬彬不良后果间的参与度考虑B级(理论系数10%)为宜。赔偿参考范围为1%~20%。鉴于郝彬彬的实际情况,法院按照高限20%作为计算各项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对于郝高衡为孩子看病、信访、诉讼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邮电、通讯等费用,法院酌定由妇幼保健院承担50%。对于郝彬彬所主张的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不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且法律对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补偿,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郝彬彬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法大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郝彬彬轻度智力低下,伤残等级为六级,对该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二、妇幼保健院赔偿郝彬彬、郝冈冈医疗费4589.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元、差旅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0364.20元,赔偿郝彬彬残疾赔偿金51386元、护理费11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285526.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郝彬彬、郝冈冈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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