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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威逼药厂签订回扣协议 院长获刑6年!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5月21日    点击数:    5星

药品零加成后,很多医院都说自己过不下去了。为了弥补零加成带来的亏损,不少医院使出洪荒之力,但也有医院动起了歪脑筋。山东省新泰市某综合性三级医院本是山东省首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医院,但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将原药品加成部分以采购协议形式强加作为“回扣”。医院为了收入而与药品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简直就是“回扣协议”。

医院实行医改后,想保住一部分药品差价。杨某2带队考察后,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选择一家国有药品供应企业,将药品差价留在那家医药公司里,供医院支取和花费,后来确定A公司作为医院的主要药品供应商。

2013年,医院与A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按照供应给医院药品总价的百分比,将药品回扣款返给医院。

A公司负责人提出,A公司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比较严格,将药品回扣给医院不合规定,在财务上不好处理,提出双方共同组建一家公司,由组建的公司与医院合作,方便给医院药品回扣。

A公司购买了B公司,医院和A公司各派一人作为B公司的股东,医院派到B公司的股东叫李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杨某1。购买B公司时,医院和李某都没有出资。2015年上半年,新泰市清理公职人员在外参股经商,就让李某从B公司的股东中退了出去。开始合作的时候,医院将B公司给的回扣款直接留在B公司,花费的时候就在B医药公司支取回扣款。一段时间后,有人提醒其将回扣款留在B公司不合适,肯定违反国家规定,其安排丁某将回扣款扣下留在医院,让B公司还是按照全额的购药款给医院开具发票。其让丁某想办法,看采取什么方式处理回扣款比较妥当。过了一段时间,丁某说跟新泰市财政局商量好了,医院以B公司之名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名义将回扣款上交到新泰市财政局,新泰市财政局将回扣款再全额返还给医院。

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医院收受B公司回扣款9371364.2元,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B公司给医院回扣款39810823.8元。医院实际支付给B公司购药款212009597.73元,B公司向医院开具261191785.73元的购药发票。

陈某,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新泰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案发前任上述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住新泰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上诉单位新泰市某综合性三级医院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其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陈某犯数罪,应当依法并罚。陈某二审期间曾提供检举线索,但未能查实。

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46727.83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该院违法所得26735460.17元。

陈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药品零加成后,很多医院喊穷。为此,去年7月,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因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而产生的亏损,地方政府应予以承担。

然而,并非每家医院都有政策扶持,大多数医院都需要自负盈亏。具体怎么做,是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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