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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被判退回“生活补助”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08月23日    点击数:    5星

医学之复杂,要求医生不断学习并提升技术。作为福利的一种,很多医院会出钱出力为职工提供继续进修深造的机会,除了帮助医生进步,归根结底还是为自己医院培养人才,提高竞争力。因此,许多医院会在医生进修前签订合同,以免医生学成归来却跳槽离开,白白为他人做嫁衣裳。然而,有时因医生与医院对约定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不免发生对簿公堂的情况。

王医生曾在南京市某医院就职。2015年9月~2016年9月,医院出资让王医生到上海进修一年。期间,医院支付了王医生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进修结束后,王医生回到医院岗位继续工作。

然而2017年9月,王医生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9月辞职,并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合同。按照进修前的约定,王医生返还给医院进修费与住宿费。但对于进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14400元,王医生认为不在违约金范围内,不予退还。最终双方僵持不下,医院将王医生告上法庭。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在2014年签订过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医生由医院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此外,双方还在2015年8月签订了一份外出进修合同。王医生进修后一年就辞职,违反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进修期间的生活补助是否算在违约金内,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而双方争议的“生活补助”是因医生进修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范围。

但法院通知强调,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医院主张的14400元应按医生到法庭退休年龄的年份分摊,以扣除医生进修回来继续为医院服务的一年分摊费用,故医生应当支付医院13963.64元(14400-14400÷33)。

王医生不满法院宣判,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进修期间医院未发放奖金,而补偿了14400元的生活补助,且双方进修合同书中也未将此费用约定为培训费。同时,这笔补助是在他进修结束后,视结业考核情况予以的奖励性补助,并不是因为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自己虽在辞职报告中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实际情况是因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而被迫辞职。因此,王医生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进修补助不属于培训费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王医生自诉的辞职缘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原判。

自此,这场因进修后辞职引起的纠纷落下帷幕。作为医院,为发展所需出资培养职工,当职工辞职后向其索要相关费用无可厚非;作为医生,并非“卖身”给医院,因种种原因想脱离原单位也属人之常情。为避免医生进修后产生纠纷,双方应针对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医院的赔偿要求应合理合法,医生也应履约进行赔偿。毕竟医生与老东家对簿公堂,令人唏嘘感叹。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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