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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估体重致新生儿难产死亡 医院担责几何?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点击数:    5星

估计胎儿体重,最常用的临床方法是超声检查。在超声波测量胎儿各部分的值后,超声设备的计算机系统将根据相应的数据库估计胎儿体重。在估计胎儿体重时,特别是在孕晚期估计胎儿重量时,估计超声重量的方法并不十分可靠。有经验的老医生会用手摸进行判断。近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医院因错估体重致新生儿难产死亡。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李女士妊娠期一直在东营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护理。今年9月17日下午,李某到医院妇产科专家门诊就诊,B超显示有异常情况,医师建议立即住院,患者要求暂且观察。患者因“停经40+2周,阴道流液伴下腹疼痛30分钟+”于9月18日6:40入院,复查S/D值3.7-4.4,医生估计胎儿体重4400g。9:45,李某宫口开全,于10:52胎头娩出,发生肩难产,立即给予对症治疗,于2分钟后娩出一男婴,羊水Ⅲ度污染,新生儿无活力,立即进行心肺复苏。11:52宣布患儿死亡,体重5400g。患者伤心欲绝。

患者认为妊娠期一直在该院进行检查、护理,多次B超检查,医院对胎儿的大小评估偏差较大,是造成难产的主要原因。后期一次检查显示胎儿后腹围突然增大,医生没有尽到重视义务,生产前家属多次询问医生也没有得到合理意见。家属认为医生对生产方式的建议不当,由此产生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积极与患者协调处理,建议进行尸检查清死亡原因,遭到患者拒绝。医患双方多次调解无果后,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到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小组根据纠纷调查情况,从医学专家库中抽取了3名妇产科、儿科专家组成医学专家评估小组,负责对此案进行专家评估责任认定。10月12日,医学专家评估小组得出专家评估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医院诊疗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在此次纠纷中的责任表现在:对患者的自身情况评估不足,对胎儿体重评估存在较大偏差,对难产的预估欠到位,医院提供不出手术协议及患方签字的手术协议,只有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存在对手术剖腹产的急迫性强调不足。而患者在孕期中未能做到定期产检,对自身存在的妊娠高血压及血糖高重视不够,对长时间S/D比值增高认识不足,患儿存在长时间宫内缺氧情况,且可能因母亲高血糖,存在体重异常增加及器官发育异常,难以承受经阴难产的打击,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

最终医患双方达成谅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医院向患者一次性赔付699800元。这也是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调解案件中最大赔偿金额。

医院估计胎儿体重4400g,与新生儿实际体重5400g偏差过大,存在过错。

医院错误估计胎儿体重,顺产的产妇因胎儿太大难产,导致婴儿出生后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并不鲜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即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婴儿健康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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