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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甲著名精神病院患者跳楼致骨折 医院赔偿25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8年11月29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北京西城区某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一位患者跳楼,导致腰1-2椎体爆裂骨折、胸12椎体爆裂骨折、跟骨骨折。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管理,才发生如此之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认为,医院已经采取了足够多的防护措施,不能无限地增加医院的责任和义务。此事医院担责几何?一起来看看。

20多岁的张先生因暴躁易怒、摔东西打人甚至有自杀冲动,于2016年1月入住北京西城区某精神病院治疗,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在诊治期间,情绪一直很不稳定,甚至拒绝住院。

为离开医院,一天凌晨4时许,张先生在住院楼的男卫生间里,将窗户破坏,从3楼跳下,离开医院。后致腰1-2椎体爆裂骨折、胸12椎体爆裂骨折、跟骨骨折。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医院查房时发现张先生不在病房。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才发现他进入卫生间后就再没出来,医护人员到卫生间一看,才发现窗户被破坏。在经过几个小时的寻找后,张先生才被送回医院,后进行骨折手术。

据了解,为儿子的饮食起居着想,张先生的母亲还为孩子请了一护工。

张母认为是医院和护理单位的疏忽管理,才发生如此事件,遂将医院和护理单位告上法庭。

医院认为,事发地点的窗户是平推窗,只能外推约十厘米,且窗户高于3楼地面将近一人高,所以不可能是意外坠楼,只能是张先生自己跳楼。张先生破坏了医院窗户支架,已经超出了医院正常的管理范围,在医院已经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情况下,不能无限地增加医院的责任和义务。

护理公司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护工仅负责对张先生进行生活照料,并非专护,其受到伤害,与护理单位无关。

法院判决,该医院作为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由于疾病的特殊性,为保障患者的正常治疗及家属的人身安全,故不宜由家属对患者进行陪护。由于护理的特殊性,医院还应当负有对重症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张先生跳楼后1小时医院才发现,存在疏于管理的错误。遂判处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其余40%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该医院作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病人跳楼逃走并摔伤与其逃脱不了干系。虽然是患者自行跳楼,但精神病患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不同,发生自我伤害的安全性问题比其他疾病都高,医院应该明白这一点。其次,精神病患者一般都没有家属陪同,所以医护人员应该全权担负着其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医院窗户设施不坚固。为什么患者轻而易举地就能破坏掉窗户支架逃走呢?作为精神病院,防御设施应该要非常坚固,患者想要破窗跳楼逃走很难做到。医院可以在窗户上放置一些报警器之类的,一旦被破坏,能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平时还应多查看患者的平常生活用品,看有没有不安全有破坏性的东西。

精神病患者的安全问题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医护人员务必要时刻放在心上,多巡视病房,多检查医院有没有安全隐患。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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