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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吃医生自制药后死亡 医生担责几何?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点击数:    5星

2016年9月,吉林省白山市女子陈某因为背痛,服用了吉林某医院副院长韩某自制的中药药丸后,乌头碱中毒,抢救无效死亡。检方决定不起诉。日前,此事有了新进展。据陈某家属委托的律师介绍,白山市靖宇县检察院已经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女子服用医生自制药丸后死亡

陈某是白山市一名搞建筑工程承包的女商人。2016年9月19日,白山市抚松县警方接到报案称,陈某在某医院服用中草药后出现身体不适,经白山市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莲(化名)是陈某多年的朋友。她透露,她和陈某事发头天晚上就住在韩某所在的医院,自己住在医院宾馆,陈某住在韩某宿舍,陈某和韩某是情人关系。9月19日早上她到韩某宿舍,陈某说背疼好几天了,韩某就给陈吃了一个药丸。后来陈某说难受,张莲就打电话给韩某。张莲说自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陈述了上述情况。

尸检鉴定报告记载的韩某所在医院抢救记录显示,2016年9月19日8点15分,陈某口服韩某自制的含有川乌、草乌等含有乌头碱的中药。

8点30分,陈某出现口唇麻木、心慌,考虑诊断为乌头碱中毒。后来,陈某时有神志不清、呕吐等,到了11点25分,陈某病情仍不见好转,转到抚松县人民医院。

11点50分陈某进入抚松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时,陈某已经“心音消失,呼吸消失,颈动脉波动消失”。

至当日16点27分,陈某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药物中毒。

尸检鉴定报告称,陈某发病症状符合乌头碱中毒的症状,其心腔血、胃内容物等均检出乌头碱成分,说明系因服用含有乌头碱药丸后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韩某是其所在医院的副院长。公开资料显示,韩某从事中医工作20余年,曾是白山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吉林人大》杂志2013年6月的一篇文章介绍,韩某1991年被分配到这家医院工作。韩某还担任过白山市某中医院院长。

文章称,韩某连续多年被授予白山市科教英才、“白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白山市第二批创业先锋”称号。近年来,韩某又被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吉林省医院管理先进个人”,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吉林省第九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检方不予起诉:认定故意或过失的证据不足

案发后的2016年9月22日,白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韩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日,韩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天后的9月25日,韩某所在医院与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书显示,患者陈某在该医院接受疗养期间,服用了由该医院韩某医生提供的治疗热痹症类中药,产生中毒性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医院基于医疗事故,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

抚顺县检察院11月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抚顺县公安局经过侦查,2017年4月27日,以韩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抚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抚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韩某给陈某服用的药方系韩某自制,该药丸含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等23味中药成分,韩某身为医生,在制药过程中对雪上一枝蒿、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未经过了解,制成药丸给陈某服用,因韩某的疏忽大意导致陈某在服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抚松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认定韩某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证据不足,导致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陈某家属称,韩某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中医大夫,熟知各种药物的药性和各种制药的流程,并且韩某与陈某是情人关系,陈某的死不是过失或者意外。张莲称,没发现二人有矛盾。

2017年11月15日,陈某家属递交了申诉状,向白山市检察院申诉。2018年1月,白山市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维持了抚松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之后陈某家属继续申诉。

公安机关指定异地管辖

白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显示,2018年10月19日,因为案件情况特殊,白山市公安局决定指定此案由靖宇县公安机关管辖。

靖宇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靖宇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案发当时,陈某称自己背痛,韩某将自制的药丸让其服下,服药后陈某感觉不适,韩某采取了简单的抢救措施无效果后,将陈某转至抚松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因服用含有乌头碱药丸后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靖宇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1月21日,向靖宇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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