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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丈夫同意医院就为其妻子做引产术 侵犯生育权吗?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广州一男子以“医院给其妻子做引产手术,却未曾告知自己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侵犯其生育权。您认为医院在做引产手术前应确认患者另一半的意见吗?

在该案中,丈夫张某诉称,其与李某曾是合法夫妻,婚后妻子怀孕后,因妊娠生理反应,偶感心烦,便负气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此后引发夫妻关系破裂。李某认为,医院医生不问情况,便给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而作为丈夫的他却毫不知情,医院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理应向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结婚费、胎儿生命代价费和精神损失费,共88万元;此外,还应退赔妻子李某引产手术费9125.68元;且医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医院方面表示,李某到医院声称停经26周,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医生经检查,无终止妊娠的医学禁忌症,又非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故在履行常规术前检查和术前准备后,详细告知李某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并发症,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于2015年9月24日行引产术,手术顺利,康复后于9月29日出院。

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因未婚先孕要求终止妊娠的态度明确,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医院在李某意思表示明确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手术,是正当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广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中,医院为李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医院有无查清李某的婚姻状况及询问了解胎儿父亲情况问题,一方面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疏于了解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该问题也与是否侵犯张某生育权无关,故张某以此为由主张医院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亦不予采纳。

另外,法院指出,本案无证据证实李某是基于选择胎儿性别需要而终止妊娠,张某主张医院非法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二审驳回。

而与此案不同的是,江西安庆市也曾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而法院却有不一样的判定。2013年1月,宿松县的余某未经丈夫陈某同意,偷偷引产。医院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余某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陈某得知情况后,状告医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医院不可能构成单独侵权。因为终止妊娠是经余某要求的,医院与余某有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应是共同侵权。后经调解,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16000元,陈某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

但也有人认为,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另外,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您认为女性去医院引产必须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吗?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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