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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并从中牟利 村医沦为阶下囚!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点击数:    5星

药品关于生命安全,不是食品,不能随便自制,随便卖。作为医生,更不能买卖假药从中获利。近日,海南省乐东县某村的一名村医,擅自向患者售卖来历不明的“假药”,被判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

海南二中院介绍,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陈某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9次,以每颗6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6500元的“王氏神效风湿丸”,并在村卫生室以每颗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年7月左右,陈某的朋友李某送给其父亲两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但陈某将两瓶痛风丸放在卫生室对外销售。

2018年3月1日,乐东县食药监局在该卫生室查获11颗“王氏神效风湿丸”和2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经鉴定,上述药品未经批准生产为假药。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利用网络购买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6000元。

相关法律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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