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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院长收回扣2112万一审获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回扣不犯法?

来源: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点击数:    5星

山东省聊城市某民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财务人员因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多种罪名相继获刑。院长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非公立医院收受药品回扣不犯法?

山东省聊城市某医院是一家三级专科医院,前身是聊城市市供销社疗养院。1999年8月,该疗养院更名为聊城市某医院后,由姜某某一直任院长。该医院成立不久,即获评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先进单位,此后又有市白内障助残手术定点医院、全省工人农民信得过医院等多项荣誉。

然而,光鲜背后,会有阴影。2018年8月,院长姜某某被聊城市监察委留置,次年1年被批捕。此外,还有涉案的副院长等3人被查。

单位受贿罪——收药品回扣2112万

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姜某某担任院长,周某是副院长,具体负责药品、耗材采购工作。期间,该医院在账外收受当地多家医药公司及个人药品回扣共2112万余元,主要用于发放医院职工的纯利润奖、专家会诊费、市场宣传费等。

一位涉案的药品代理商作证称,他于2011至2016年向涉事医院销售药品。姜某或周某提出,要让利给该医院部分利润。经统计,他共付返利款431万余元。

  周某在供述中描述,2011年左右,山东省药品招标平台逐步建立。由于通过招标平台购买药品无法降价,所以他们通过召开院领导集体会议,决定向医药公司要求返利款。

  因此,法院认为聊城市某医院、院长姜某、副院长周某犯单位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替职工垫付个税购房款共677万

2007年6月,聊城市某医院与该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后因预算成本增加,造价上涨510万元。

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该医院领导经集体研究,提出三种方案讨论:一是医院全部负担;二是医院负担200万元,其余由购房职工承担;三是购房职工每平米再交100元。最后决定,由医院替职工垫付造价上涨部分。

姜某供述,2016年,由于财务上存在510万元缺口,他再次召开集体会议,参会人员坚持由医院承担该费用。

除上述购房费外,姜某某被认定滥用职权还有一事。2012年5月,聊城市地税局对聊城市某医院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医院职工2010年和2011年的工资、奖金和集资利息应补交个人所得税款167万余元。

医院财务科长在证言中描述,当时为了照顾医院职工的情绪,姜某某决定,由医院出资补缴这部分税款,之后也未再向职工收取。

因此,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7年,姜某某滥用职权,使医院承担了本应由医院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购房费共计677万余元,该决定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贪污罪——因管理小金库 4人各得“奖励”2.5万元

2014年至2016年,姜某某、周某、蒿某以及杨某某各自分得单位账外资金2.5万元(共计10万元),作为共同管理账外资金的奖励。

姜某某供述称,2014年春节前,周某、蒿某、杨某某对完返利款的收支情况后向他汇报。之后,因为额外管理小金库,每人发了1万元奖金。

周某供述,走出院长办公室,她还专门提醒过蒿某,可以跟院长要奖励。之后,杨某某为周某特意包了红包,周某称这些钱是从小金库里出的。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10月,杨某某利用保管小金库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列支的手段,骗取公款67万余元占为己有。蒿某与杨某某一起挪用小金库的钱,借给蒿某的弟弟314万元用于经营,随后陆续归还;将700万元委托杨某某的弟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得收益5.7万余元,蒿、杨二人平分。

因此,法院认为,姜某某、周某与医院财务核算办副主任杨某某、资产管理部部长蒿某还涉嫌贪污。

综上所述,2019年11月17日,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聊城市某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姜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某、蒿某、周某三人也分别获刑。

医院系自筹资金创办 院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姜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不够成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姜某某认为,聊城市某医院是由市供销社所属疗养院历史演变而来,其收入和资产具备集体资产性质。该单位资产也未在财政局登记,足见其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因此,该医院属于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算普通的集体事业单位,而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对于医院替职工垫付税款及购房款的行为,他认为这并没有侵害国家利益。

此外,姜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到,聊城市某医院属于公益性副县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姜某某作为医院院长虽然行政级别为副处,但既不享受副处级的有关待遇,也不从事公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此案一审宣判后,姜某某的家属曾邀请国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进行论证。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无论私立还是公立医院 收回扣均犯法

近年来,药品购销中的回扣风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些不法行为当中,医生收受药品经销单位的回扣行为尤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正是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患者的巨大损失。

针对吃回扣的问题,国家一直都有规制。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受贿罪论。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

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人员利用开处方便利收受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区分医疗机构的医生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医务人员收受销售人员的财物是基于其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具有相关职责还是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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