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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痛的领悟!患者死亡医院未提示尸检被判担责

来源: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点击数:    5星

医疗机构一定要注意,患者入院死亡,尸检不容忽视,因为尸检是查明死亡原因、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重要事实因素,与医院是否担责息息相关。有这样一则典型案例:某患者就医死亡,医院因没有及时告知尸检,最后被判赔偿16余万。多么痛的领悟!

患者因心悸及胸闷就医 当天死亡

2010年3月12日12时,患者祝某因突发心悸及胸闷到某县医院就诊。

入院后,经中医诊断为“心悸、心阳不振”,西医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型)、高血压病”。祝某遂遵循医嘱服用1片吗丁啉,随后再次出现心悸,外加“面色苍白、出冷汗、形寒肢冷、头昏”。

医院立即采取了输氧、含服速效救心丸等救治措施,并继续观察。

当天晚上22时,祝某不幸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为急性心肌梗死。

因医院未及时告知尸检 三次鉴定后被判担责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对祝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是向属地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果如下:医院对冠心病(心绞痛型)的处理不周到;患者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再加上医院对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的技术水平有局限性,故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医院对上述鉴定不服,遂向属地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结果如下:患者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基层医院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现有资料不能完全排除心肌梗死的可能性;死者未进行尸检,现有材料无法明确死因。

故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确定。

患者家属对上述的鉴定结果不服,于是将医院起诉,并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结果如下:医院存在医疗行为不足的现象;未进行尸检,无法肯定患者的诊断和死因。故无法分析判决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地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致认为:被告某县医院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未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的理由和必要性,被告某县医院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患者家属对患者的死因未提出质疑,且对于被告某县医院提出尸检的意见明确拒绝,导致无法判定祝某的死因与医方的医疗过错程度大小,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67640元。

医院需主动告知尸检 否则担责

尸检是在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启动的程序,目的是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提供医学根据。更重要的是帮助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上述案例中,医院未告知家属及时尸检,导致无法进一步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由此可见,患者入院后死亡,医院都应积极推进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即使家属拒绝,也应充分行使告知义务。否则,医院将会担责。

关于尸检告知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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