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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患者去世医生篡改病历 医院、医生双双被罚….

来源: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点击数:    5星

此前,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一老人离世两个月后,家属发现医生篡改病历,找到证据后,家属向省市两级部门反映。最终,医生因随意篡改病历被暂停执业7个月,涉事医院被警告,同时处以6万元罚款。

患者去世 家属质疑医生漏开一种药

2020年1月17日,50多岁的卢女士因为头痛到香河县某医院心内科住院。经检查,卢女士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律失常、二尖瓣狭窄、房颤、慢性胃炎等。经过几天治疗,卢女士病情有所好转。

2020年1月20日,医院要求卢女士出院,并开具了一些药物。

2020年1月26日,卢女士突然口眼歪斜、昏倒在地,家人立即将其再次送往香河县某医院,被诊断为脑梗死,即便进行了溶栓治疗,卢女士仍在1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30日,家属到香河县某医院病案室复印了患者病历,并找了专家查看。该专家看完病历后表示,卢女士第一次出院后,医院少开了一种抗凝性药物——华法林,而且,像卢女士这样的患者,抗凝药只能用华法林。除此之外,专家还告诉家属,卢女士的病历不全。

死亡两个月 患者病历遭篡改

2020年3月31日下午,家属到香河县某医院询问情况。主治医生刘某某称,患者丈夫不同意使用华法林,而心内科主任石某某称,第一次住院期间,卢女士有尿潜血2+症状。因没有完整病历,家属离开了医院。

2020年4月1日上午,家属再次来到香河县某医院,拿到了卢女士的全部病历,发现病历记录:“使用华法林需定期监测血凝,家属表示麻烦不方便,不同意使用”。家属表示,没给医生说过这样的话。为了弄清真相,家属想查看并封存电子病历,均以“记录卢女士病历的电脑其他患者还要使用,不能查看、不能封存”为借口被拒绝。

2020年6月4日,几经周折,家属最终拿到了卢女士的电子病历,发现在卢女士去世两个多月后,香河县某民医院对卢女士的电子病历多处予以修改。

据家属拍下的卢女士电子病历图片显示,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修改后的文字颜色也与之前的不同,后来增加的文字下面还有下划线。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卢女士的电子病历被修改。

家属向省市两级主管部门举报 医院医生均被罚

拿到篡改病历的证据后,家属不但将涉事医院起诉至法院,还通过“问政河北”向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2020年10月23日,河北省卫健委作出回复:已成立工作组并于2020年10月15日赴香河县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香河县某医院心内科医生刘某某存在篡改患者病历、未落实三级医生查房制度的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举报内容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

10月27日,香河县卫生监督执法队相关负责人向患者家属宣读了对香河县某医院及刘某某的处理决定:处罚香河县某医院6万元,并提出警告;对医生刘某某暂停执业7个月。处理决定还显示,石某某没有篡改电子病历,系刘某某用石某某的权限篡改。

篡改病历属违法行为 医生要慎行

其实,关于修改病历,《医院工作制度》中是这样规定的: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师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改。

医生对病人进行医治,并且对病人的病情给予记录和观察,这是医生的行为职责,但是如果医生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随便篡改病人的病历,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

《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地究刑取责任。

因此,奉劝医生千万不要铤而走险,私自篡改病历了。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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