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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与医院签订协议书 医院却因修改病历被判赔20万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点击数:    5星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病历书写再也平常不过,不过,病历一事虽小,可一旦出差错,后果很严重。比如病历如果被修改或书写不规范,在医疗纠纷中很容易让医院承担不利的“后果”。下面案例中,甲医院本来与患者签了赔偿协议,却因为病历被修改而承担全责。

患者多次住院 治疗期间与医院签订协议

57岁的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刘女士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不幸的是,刘女士在术中出现桡动脉痉挛,术后右前壁也出现了疼痛不适,住院一个月后出院。

出院10天后,刘女士因“发作性胸痛1月,右上肢疼痛1周”再次入住甲医院。之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刘女士因“右手、右前壁疼痛麻木不适”、“上肢麻木、肿胀”等症状多次在甲医院住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刘女士对治疗存在异议,甲医院遂与刘女士签署了赔偿协议,因给患者造成精神压力,甲医院同意承担刘女士住院期间的自费费用及院外自费部分医疗费1.5万余元,后期治疗由甲医院负责。

经过长期治疗,刘女士的病情仍不见好转,无奈之下转至乙医院继续治疗。结果在甲医院复印病历时,刘女士发现复印的住院病历存在多处的修改和删减,随后,刘女士单方委托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65日。刘女士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及右侧桡神经损伤有关,一怒之下,将甲医院起诉,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甲医院有过错 负全责

甲医院认为,对于出院记录的修改是基于反映客观诊断进行的修改,不是为规避医院责任、掩盖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为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甲医院与刘女士签署赔偿协议已经承认甲医院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甲医院承认了对刘女士出院后的住院病历进行了修改,说明甲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因此认定甲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刘女士各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然而,甲医院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本案未做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仅根据赔偿协议无法推断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另外,刘女士已到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知道,病历是医师记录患者就医过程的文书,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再就医的重要参考,也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况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书写病历,更不可随意修改。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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