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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深造归来辞职 医院索赔天价违约金合理吗?

来源: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点击数:    5星

医生深造归来,向医院提出离职,医院以签订了《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为由,要求医生3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否则不提供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等内容。法院该如何审理?

医生因深造与医院签协议

李医生入职6年后,因求学深造需要与医院签订了《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约定内容如下:

1、医院承担李医生在学期间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医院执行的福利待遇;
2、医院承担李医生在校期间的所有学费;
3、毕业后必须在医院工作8年以上,上述期限离职必须3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否则甲方不提供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等内容。

医生研究生毕业后辞职 医院索赔违约金34万余元

3年后,李医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即向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遭到医院的拒绝。

李医生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解除后,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要求李医生支付违约金34万余元。

一审法院:医生违约 赔偿2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双方签订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李医生硕士毕业后未能达到工作8年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医生向医院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

李医生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医院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医生未违约 只需返还工资等10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该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应纠正为人事争议。

其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合同书》约定的离职必须三倍偿还医院承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学费等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判令向医院给付违约金系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不过,因李医生在学习期间未提供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决李医生将医院在其脱产学习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共计10万余元返还给医院。

医院索赔违约金合理吗?

很多时候,一旦进入了医疗行业,再想离开,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了。因为医院工作有一个特点,进去比较难,出来也许会更难。因为离职有可能面临医院天价违约金,成了很多人不敢迈出去的一道坎,既憋屈,又无助。

有医生网友表示,规培前和医院签了10年的服务协议,也许人总是会对未来的预估过于理想化,觉得10年时间也就一晃而过,没想到现实总是变化太快,没过3年形势就发生太多改变,等到想要离开时候,医院一纸违约诉讼,就让人天昏地暗,无所适从。

那么,天价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呢?《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无论怎么看,医护人员辞职,医院要求他们赔偿天价违约金,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同时也不合理。逼得员工走投无路的医院,终究是难以留住人才的!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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