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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患者检查未见异常 离院后死亡医院是否担责?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点击数:    5星

一胸痛患者前往某医院急诊就诊,心电图和胸片检查未见异常。患者离院后,病情急转直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医院是否担责?

胸痛患者急诊检查未见异常 回家途中发病不幸去世

患者施某(化名)因“胸痛”,于2018年6月9日3时16分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行心电图和胸片检查,诊断为“胸痛查因”,予口服药物治疗(未服用)。离开医院5分钟,施某在回家途中突然病情变化,在摩托车后座直接倒地,经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急诊科在治疗施某时,没有及时向施某说明病情和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对施某进行详细检查,或建议施某住院接受下一步治疗,作出有利的治疗方案。医院轻易作出诊断结果,延误了施某的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导致其死亡的惨痛结果。医院应当对施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患者死亡难以避免

医院辩称,施某因“胸部疼痛1小时”至急诊科就诊,体检示血压139/99mmHg,心率57次/分,主诊医师拟诊为“胸痛查因”,并开具医嘱对施某行胸片及心电图检查。其中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8次/分),余未见明显异常。胸片检查心肺膈未见异常,也未发现施某其他明显异常。

医生为施某开具相应药物。施某拍完胸片后,回到诊室,告知医生胸痛已缓解,随即与家属乘摩托车离院。

医院认为,对施某的诊疗措施符合临床诊疗常规。因目前医疗技术所限,施某的死亡在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并非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

2018年6月9日凌晨3时41分左右,医院120接到施某家属求救电话,于3时54分左右将施某接回医院,入抢救室体检示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均为零,双侧瞳孔直径6mm,对光反射消失。积极抢救40分钟后,施某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呼吸,4时54分左右,家属要求将施某送回家中。

尸检结果:死因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学改变

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行尸体解剖,见死者施某内部检验:“心内膜未见异常,心腔内无血栓形成,心肌切面未见明显梗死灶,冠状动脉未见异常。”

临床上,心脏房室束周围出血的原因尚不明确,学界认为可能与遗传、外伤、极度情绪激动等因素有关,施某就诊当时,心电图检查仅提示窦性心动过缓,测量血压为169/99mmHg,说明窦性心动过缓未引起血流动力学变化。

综上,某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尸检结果认为,施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学改变。某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施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施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轻微,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1%~20%。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的侵权责任 赔偿13万余元

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医院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对被鉴定人施某的死亡所受损失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因鉴定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334.11元给原告。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法院都应当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为守法者“撑腰”,为无辜者“护航”。上述案例中,施某急诊检查未见异常,离院后突然发病,不幸离世。对此,医院是否担责,欢迎您留言讨论。


references:医疗纠纷:患者因胸痛急诊就诊,离开医院5分钟后死亡医方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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