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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杀鼠剂住院后患者自缢身亡 家属索赔75万 医院该不该赔?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点击数:    5星

近年来,患者在住院期间受到损害或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患者自杀身亡后,家属向涉事医院巨额索赔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但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并不是人在医院死亡了,医院就要赔偿的。

患者服杀鼠剂自杀未果 住院第3天自缢身亡

汪女士(化名),56岁,因服杀鼠剂到区医院住院治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入院记录中记载“无重大精神创伤史”。

医生通过《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家属,住院期间医院负责医疗照护,家属负责患者的生活照护及人身监护,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伴,负责患者的起居,密切监护患者,不能擅自离开。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伤、坠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变化,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患者家属黄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由黄某签名的《护理安全告知书》中也要求患者要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尤其是疾病史。

尽管如此,不幸还是发生了。汪女士入院第3天凌晨2时50分至3时50分之间,其从5楼病房走出进入公共卫生间,3时10分40秒出来后进入电梯厅,坐电梯上至6楼,五层走廊至电梯间隔离处值班位无人值守。之后又多次从电梯或步梯往返2至6楼,其间又在2楼大厅徘徊1分钟左右。凌晨4时左右,患者女儿发现患者不在病房,遂联系值班医护,经寻找并调取监控,发现患者在该院老病房楼1楼楼梯处自缢身亡。

一审法院:医院未尽一级护理职责 担责30%

汪女士死亡后,家属认为,患者有精神抑郁症,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遂要求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针对这起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1、家属未如实告知区医院患者有精神抑郁症,在诉讼中也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患方无证据证明患者有精神抑郁症。
2、医院未按一级护理标准履行义务,特别是护理人员与患者在同一病房内,也没有及时发现患者走出病房;
3、患者家属亦未按医嘱进行护理;
4、患者是因服毒自杀未果而住院治疗,在医院选择自缢的方式自杀而非其他原因导致死亡。

据悉,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设有标记。分级护理标准按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为指导制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30%),判决区医院赔偿30余万元。

二审改判:区医院承担10%责任

区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患者系自杀,是其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即使区医院在日常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只是未完全达到医疗照护标准,对造成患者死亡结果的影响较小。患者自杀悲剧的发生显然不属于医疗机构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区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高,改判承担10%责任,赔偿患方9万余元。

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

对于普通医院而言,其职能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治疗疾病,那么合理的安保义务应是预判、确保病人不发生日常或因疾病而引发的危险,而非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极端事件进行预判;而对于精神专科医院而言,其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增加了对患者行动上的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患者家属就医时,并未如实告知区医院患者有精神抑郁症,且区医院也只是一家普通医院,而非精神专科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无权限制患者自由活动的。尽管如此,因患者有过服毒自杀未果经历,医院嘱咐家属24小时陪伴,密切监护患者,不能擅自离开,并开具一级护理。但不幸的是,悲剧依然发生了。

事实上,在患者主观追求死亡的情形下,无论其身处何种场所均极有可能发生伤亡后果,我们应该更理性审视各方的过错程度,而不应将“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参考资料:

患者服毒自杀未果,住院期间自缢身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https://mp.weixin.qq.com/s/ZqlidoX3far73zb5YNc9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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