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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一肺癌患者转诊途中死亡 谁之过?

来源: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点击数:    5星

在临床诊疗工作中,患者因病情危重转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转诊过程中需要使用设备齐全的救护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陪同,一方面稳定病情,一方面也能以此保证患者在不同医院转移途中的安全。

与传统意义上的“黑救护车”不同,登记在医疗机构名下且经过备案的合法救护车不能“公车私用”,否则将被严罚。下面一则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本来无责,但救护车因擅自运营,导致所属医疗机构最终承担15%的责任。

患方自行联系下级医院救护车转诊肺癌患者 不料途中死亡

76岁的庞先生因“确诊左肺癌1年余,化放疗后”在某省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

1、左侧上叶肺恶性肿瘤(cT4N2MI,Ⅳ期,广泛期),双侧肺继发恶性肿瘤,肝继发恶性肿瘤(多发),双侧小脑继发恶性肿瘤,胰腺继发恶性肿瘤;
2、高血压病(2级);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
4、急性心力衰竭;
5、双侧肺部感染;
6、肝囊肿
……

《出院记录(病史总结)》载明:“目前患者一般情况差,精神、食纳差,生命体征尚平稳,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回当地医院进一步抗感染、对症治疗,故于今日给予报出院。”

家属自行联系了登记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名下的救护车,将患者转诊至当地医院,该救护车随行人员有驾驶员和护士。

转诊途中,不幸发生了:患者出现昏迷症状,随车护士抢救无效,最终死亡,未尸检。某市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患者死亡原因为“肺恶性肿瘤”。

谁的责任?

家属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负主要责任,理由是对救护车管理不善,未尽到法定的救护及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经查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案救护车登记在其名下,具有合法性。因此,某市卫健委做出以下决定:

1、取消该车救护性质,由市急救中心与车管所配合完成取消救护车救护性质相关工作;
2、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救护车管理黑名单。

一审法院认为,登记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救护车未批准擅自运营,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增加患者在转诊过程中的风险。再加上患者出院时身体状况不佳,酌定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自运营救护车 所属单位将担责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上述案例中,救护车虽合法,但未经所属医疗机构批准,擅自运营,其“公车私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被判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另外,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护士及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而涉案救护车,仅有司机和随车护士两人,亦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

基层院前急救仍然不足 急救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院前急救工作是急救链中重要的一环,对于后续的急救工作和临床治疗均能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新冠疫情以来,急救车组等院前急救队伍承担了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人群的转运工作。然而,基层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能力仍然不足。值得庆幸的是,建立院前急救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能力,再次被提上日程。

2020年7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高效转运患者。

2020年9月,国家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其指出,地市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及县级市需设置急救中心(站),条件不足的县及县级市,依托区域内高水平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中心(站)。合理配置急救车数量,偏远地区可适当增加。按照上文标准,每3万人需配置1辆救护车,且救护车总数中至少40%为负压救护车。

最重要的是,该《通知》要求各地健全院前医疗急救行业的绩效评估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晋升、绩效分配等挂钩,内部分配时向一线岗位和业务骨干倾斜。

总的来说,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正在加速,未来期待基层院前急救能力进一步加强。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癌症晚期患者转院期间救护车上死亡,谁来担责?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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