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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健委:院前、院内急救不得因费用拒绝或延误治疗

来源: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点击数:    5星

从“北京顺义32岁青年猝死”事件”到“郑州女大学生因120延误救治去世”事件,无一不暴露出急救体系的困境。院前急救系统亟待完善。

6月24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简称《办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

《办法》明确了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患者。

院前急救:就近、就急 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2.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分级,第一时间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院前医疗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等即时沟通工具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3.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院内急救:首诊负责 禁止推诿患者

1.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重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2.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
3.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按要求接收并向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反馈信息;
4.配备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车(或轮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1个急救平车随时周转备用。

院前、院内急救交接也有规定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至备用急救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分钟。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协助确定转送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协助确定转诊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及时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与值班医生或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在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纳入绩效管理 违规将被罚

《办法》还强调,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绩效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北京: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抢救
http://www.chinanews.com.cn/gn/2022/06-28/97905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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