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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病历问题!患者投诉医生、医生告卫健委…结果怎么样了?

来源: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点击数:    5星

病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证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就成为医患双方争夺的焦点。然而,不少医生在病历书写上栽了跟头。下面这个案例,起因也是病历问题,患者投诉医生,医生被罚;医生不服,将卫健委告到法院,本以为医生赢了官司,却没想到事情远远没有结束……具体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患者投诉 涉事医生却“一头雾水”

2020年11月24日,患者李某某因帕金森病到河南省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11月26日进行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并颅骨修补术,手术者和麻醉者均是宋某某。

据媒体报道,涉事医生宋某某提供了一份视频,内容大概如下:

“恢复得不错!”“这边(左手)握一握。”“那边(左手)不抖了。”“这边(右边)也挺好!”术后查房时,医生们先后握住患者的右手和左手。
“早上吃的什么饭啊?”一名医生问。
“火龙果。”患者说。
患者坐在椅子上,左手端碗,右手一勺一勺地往嘴里送稀饭。
“那一侧有时抖有时不抖,刚才半天没法(把饭)搁嘴里,现在能搁了。”患者家属说。

宋某某说,“手术的适应症,效果是没问题。”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21年3月10日,患者的女儿却向郑州市卫健委投诉了他。而宋某某对投诉却一头雾水。

卫健委立案:医生因犯了这个错 被罚15000元

2021年3月15日,郑州市卫健委受理案件。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手术相关人员、核查患者住院病历等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调查显示,宋某某有以下违法行为:

1.未于术后24小时内在患者的手术记录中签名;
2.未按要求在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名;
3.未在术后24小时内查房。

2021年4月13日,郑州市卫健委针对宋某某前两项违法行为子以立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郑州市卫健委认为,宋某某的做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指出“患者李某某病历中的医学文书多处签名均系在2021年2月5日出院时补签,说明宋某某知法违法,并非一时疏忽。”

经法制审核,2021年6月23日,郑州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宋某某:1.警告;2.罚款1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6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宋某某。

医生告卫健委 一审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郑州市卫健委)是不应该立案的,登记、备案、通报批评就可以了,但他们却要处罚!”宋某某不服郑州市卫健委的处罚决定,将郑州市卫健委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1日,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宋某某作为手术者,未按要求在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名,未按规定于术后24小时内在手术记录中签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但在郑州市卫健委受理投诉及立案之前,均已经补签名,改正了其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宋某某能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法院综合考量,认为宋某某的违法行为明显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经在案发前自行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采纳宋某某的部分申辩意见,依法撤销郑州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1.撤销被告郑州市卫健委2021年6月23日对原告宋某某作出的郑卫医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卫健委不干了 上诉至中院

本以为这场官司医生赢了,然而事情远远没有结束。

2022年3月21日,郑州市卫健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宋某某已补签名和承认补签名这一情况,即认定宋某某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前自行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认定明显不当,如对于此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属于实质上认可了手术医生可以补签名这一情况,明显会鼓励和催生医生不按要求记录和签名的行为出现,对医疗机构在病历书写管理方面造成一大挑战。故本案依法不应当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不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涉案手术等相关行为已引起医患纠纷且均在处理中,故涉案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尚无法作出明确判断;
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宋某某主动纠错、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判决对宋某某免予行政处罚,不利于引导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活动准则和医疗行为规范;
4.医疗卫生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该行业的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针对涉案不按照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放宽处罚尺度,既不利于树立医师严格遵循职业规范的执业风气,也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一审法院(2021)豫0105行初333号行政判决;
2.驳回宋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宋某某负担。

病历书写无事小

古人云,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在医务人员的生活中,病历书写是工作的必要部分。但临床中,部分医护对病历书写并不够重视,常常因“字迹潦草”“病历就差几个字”,“病历未签名”等问题,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国家对病历资料方面的书写有明文的规定,依法定责,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一旦因病历问题违法,轻者被警告、罚款,重者赔偿十几万,或是相关人员被吊销医师执照……

因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抱着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以免出现医患矛盾,造成法律纠纷。

对于医生来说,工作重点是要治病救人没有错,但是规范书写病历也是基本要求。某种程度上讲,病历书写规范是对患者的负责,是对医院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病历书写无小事,医生们需要警惕那些隐藏在深处的不确定性,不要因为那一次“万一”而因小失大。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病历书写不规范被处罚,医生起诉卫生部门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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