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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独立诊疗患者死亡 医院赔钱患者家属入刑

来源:    时间:2023年03月08日    点击数:    5星

以往的医疗纠纷,如果医方有过错,基本都是医院赔偿了事。下面的这则医疗纠纷案,不仅医院因过错赔偿,就连患者家属也被判了刑,这是怎么回事?

患者猝死后家属投诉 卫生院被罚5000元未能完事

50岁高先生胸部不适,到某卫生院就医。吴医生接诊,先做心电图,后输液。

输液过程中,患者病情非但没好反而愈发严重,吴医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市医院。然而,患者最终死亡,死亡诊断书写明为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卫生院有责任,并质疑吴医生资质,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经查,吴医生事发前5个月到卫生院实习,正处于试用期,指导医师为王院长。吴医生在指导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独立执业。因此,卫生主管部门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由,对卫生院罚款5000元。

医患对簿公堂:患者家属获刑、医院赔偿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家属再次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

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拒绝受理。

经查,患者死亡后,因死亡赔偿问题,家属在卫生院医闹,又是摆花圈,又是挂条幅,又是泼洒粪便。最后,家属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1个月。

另外,法院认为,卫生院放任实习医生为患者诊疗,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无法确定患者死因,卫生院应按60%责任比例赔偿,即48万余元。

卫生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医院和实习医生敲警钟!

对于实习医学生诊疗问题和责任纠纷承担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医师法》第35条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不过,这并不代表涉事医务人员就无须担责。《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医疗机构对外承担或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案例中,实习医生擅自诊疗造成患者损害,本人和医疗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者为此买单也不冤枉。该案例也为医院和医学生敲醒警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医生的管理,切不可让实习医生独自进行临床操作;实习医学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也应当严格遵循诊疗规范。

此外,该案例也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了警示作用,2015年“医闹”已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写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为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拒绝鉴定,是因患方不认可吴医生私自用指导老师的印章进行医疗行为所做的病历记录。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指出,如果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总之,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都应当尽力克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让不理智的愤怒情绪主导整个事件。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实习医生独立诊疗,50岁患者猝死后,家属「医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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