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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下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2009年20月21日消息 -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分为县(及以上)、乡、村三级,分别供县(及以上)、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使用。在近日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中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定工作。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卫生部要求,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调整和制订全省(区、市)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不宜简单套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

    据了解,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根据当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增加的药品从本省(区、市)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选择。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备使用,按《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村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地方根据实际确实需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卫生部要求,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兼顾儿科等专科及罕见、少见疾病用药,做到基本种类齐全、结构合理。要根据不同级别目录确定合理的品种数量,县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以800种~1200种药物(含中药和民族药)为宜,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原则上应控制在300种~500种(含中药和民族药)。

    为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要求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目录外药品,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报销比例差距保持在5%~10%。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不同的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更多地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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