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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黑龙江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立规 以省为单位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12月15日消息 -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物价、财政、药监、工商及省纠风办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底全面完成由政府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规定,黑龙江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基本和非基本药物)。

    此前,黑龙江省制定并出台了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按照规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同时,由九部门密切配合,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搭建非营利性、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技术支持,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交易的购销方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实施意见指出,药品集中采购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低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的原则,准确划分药品类别,充分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和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统计汇总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完善平台功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
 
    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进口药品可由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投标)或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经销企业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入围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意见还规定,医疗机构须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据了解,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资质审核工作进展顺利,至11月30日,共有829家生产企业、7500个品规及350家配送企业进行了申报,目前已有752家生产企业、6012个品规药品和302家配送企业通过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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