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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势头,保证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疫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二)年度目标。

    1.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2.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4.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5.加强血防技术培训,购置车辆等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7省的189个项目县以及浙江省(仅晚血救治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查、灭钉螺:加大查螺力度,共查螺39.1亿平方米,及早发现钉螺孳生地,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灭螺10.6亿平方米,以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开展人群血清学检查1007万人次,粪便检查132万人次,人群化疗350万人次,晚期血吸虫病治疗25216人次。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对11300个村委会承担查治病组织工作进行补助。

    3.健康教育:在重疫区村的重点人群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向重疫区发放实用性健康教育材料135万个(套);支持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如公益广告、戏剧等形式);在血吸虫病疫区刷写宣传标语5.65万条,加大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宣传力度。

    4.人员培训:为了提高疫区中小学教师血防知识,以乡为单位,对疫区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047期;对各县专业人员的防治技术进行规范化培训,共计840人次。

    5.检查督导:对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

    6.仪器设备:对新增的25个项目县每县购置灭螺专用车辆1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疫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疫区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县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卫生血防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到工作点,具体到工作量、执行人和实施方式,经市(地)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抄送卫生部。

    (二)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各地根据当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活动经费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药品、劳务、培训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给予补助,共安排资金42851万元。

    1.劳务补助费:由省至县级实行拨付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方案、核定的实际工作量,审定补助金额,并在年初向项目县(市、区)预拨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额70%的劳务补助费,年终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量补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按标准和进度制定用款计划,核准补助金额,按时拨付劳务补助。其中,查、灭螺工作补助仅限于非血防人员,凭查、灭螺的责任人、工程队或合同书及领款人(单位)领款的原始凭证领取补助经费。村委会承担血防工作,凭村委会收款凭证领取补助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药物灭螺工程招投标,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2.培训、健康教育及检查督导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疫区县(市、区)及以下有关人员的培训、中西部地区5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人群化疗检查督导工作给予补助。由疫区省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工作由各省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药品设备:灭螺药品、人群治疗药品、健康教育材料、仪器设备等由地方招标采购。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药品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三)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透明度。各地应在项目实施前期,组织各级血吸虫病防治部门贯彻学习本方案,编制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并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疫区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本项目的免费药品,在包装上注明“免费药品”;凡享受晚血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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