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评分标准
8月24日消息 -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要求,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的基础上,针对骨科专业的特点,卫生部组织专家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北京积水潭医院和上海长征医院进行预评估,制定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评分标准(试行)。卫生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科的评估工作。
一、 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3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 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 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五、 学术带头人是指在各亚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各亚专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六、 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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