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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保谈判机制也要为国内创新药服务

来源:    时间:2005年11月10日    点击数:    5星

    5月11日消息 - 2009年11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引人注目的是,《目录》首次明确提出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概念,强调目录调整需要探索与医保谈判制相衔接的思路。以往,医保目录的调整从来都没有直接面对企业的沟通渠道,而上述机制为企业和医保管理机构面对面交流打开了一扇窗口。对此,国内媒体、专家大部分持支持意见,且热盼公平运行。大家认为,以往创新药得不到医保的支持,患者自费购买的境况抑制了创新药物市场的发展,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而今,创新药终于有机会扬眉吐气了。

    然而,笔者从媒体了解到,首轮入选谈判的药品大概有十几个,且全部是国外原研药,某专家称“此前盛传的国产2~3种药品将入选谈判机制的说法恐不属实。”

    由此,不得不让人担忧,医保谈判机制难道要让国内创新型药企空欢喜一场?或者第二轮谈判会有国内产品的踪迹?面对国外政府机构屡屡对其本国产品的各种保护,我国的相关部门不能在谈判机制设立上对国企有所倾斜吗?在国内几乎没有原研药的情况下,如果医保谈判机制的政策门槛就是高价原研药,那几乎将所有的中国药企排除在外。

    在WTO框架下,中国逐步对外开放市场,外资企业取得与国内企业同等地位,而在各地招商引资竞争的狂潮中,外资企业显然已经获得“超国民待遇”。本来,药品只有专利药和仿制药,可是,在中国的药品定价中,又出现了“原研药”的概念,“原研药”继续享受高价,在中国趋利的医院处方中继续畅行无阻。创新是中国的国策,我们不希望鼓励创新的医保谈判机制成为外资原研药继续获取“超国民待遇”的理由,不希望它仅仅成为外资高价原研药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而国内医药产业则在外资药企合法的高歌猛进中受到深深的创伤。

    笔者认为,建立医保谈判机制的目的有以下几点:1.支持创新;2.通过谈判,形成第三个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改委及各地价格管理部门是第一条线,“挂网”招标是第二条线);3.有利于高价创新药扩大市场;4.降低药价;5.让百姓购买“好药”时也能适当报销,减轻“看病贵”的感受。

    医保谈判机制设立的首要目的应该是支持创新,而不是支持外资原研药。国家相关部门在设立门槛时,应考虑国内创新药,这是对中国医药产业的保护,更是对中国医药创新精神的扶持。

    作为仿制药大国,各相关组织、协会,媒体、专家等应积极向医保管理部门建言,要切实保护本国产业。生产非医保目录中的仿制药的企业,如果不是独家的产品,不妨共同与医保机构沟通,在共赢中寻求市场的扩大。

    尚在蹒跚学步的国内医药企业,需要扶持。笔者期盼:医保谈判机制不仅为外资服务,还能为国内创新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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