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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八类人可免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来源:    时间:2012年09月10日    点击数:    5星

    12月9日消息 - 8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详细地说明了参保人群、异地就医、连续参保等问题。

    八类人免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北京市免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人群由原来的5类(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新增了3类(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城镇优抚对象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已扩大至8类。

    异地就医可回北京报销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异地就医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另外,城镇老年人还可选择该市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在北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连续参保方可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原待遇。

    于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该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2010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2010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才可自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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