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印发的通知
3月31日消息 - 前沿医学资讯网据悉,日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而制定的。实施《暂行规定》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须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前沿医学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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