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476011
环球医学>> 医学新闻>>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政策法规

山东省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11日    点击数:    5星

    3月30日消息 -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药事服务费不再单设,并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合并项目内容。

    在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的地区,由各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
   
    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

    意见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以下补偿: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

    达标乡镇卫生院可转为公立医院

    山东省将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

    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进度,对相关政策办法进行完善,以确保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前沿医学资讯网)

 

 

 

    版权声明:本文系前沿医学传播独家稿件,版权为前沿医学传播所有。欢迎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前沿医学资讯网),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评价此内容
 我要打分

现在注册

联系我们

最新会议

    [err:标签'新首页会议列表标签'查询数据库时出现异常。有关错误的完整说明,请到后台日志管理中查看“异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