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惩罚措施处理用药错误,理论与实际的差异(Ann Pharmacother. 2013 Apr;47(4):475-81)
题目:目前药学委员会对用药错误的惩罚方法(Current Approaches to Punitive Action for Medication Errors by Boards of Pharmacy)
背景:为了增加用药错误的暴露率,获得系统性改善,许多文献都建议对用药错误采取非惩罚性处理办法。但目前并没有公开信息报告各个州的药学委员会如何处罚涉及用药错误的药师。
目的:确定药学委员会处罚涉及用药错误药师的频度和标准。
方法:由新墨西哥大学药学专业学生对美国49个州的药学委员会关于药师涉及用药错误的相关政策、处理流程和条款进行评估。
结果:大部分药学委员对涉及用药错误的药师采取惩罚性措施。大部分州没有明确的条例或规定将用药错误认定为违规行为,大部分的处决都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惩罚措施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严重程度、患者受到的实际伤害、患者的投诉情况以及其中药师相关的因素。惩罚措施最常见的方式包括暂停、试用或撤销执业执照及罚款。在至少17个州,监禁也是一种可能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最主要的根据是对公共安全/健康的威胁度以及公众的投诉。
结论:尽管对涉及用药错误的从业者采取惩罚性措施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但大部分州的药学委员会都对涉及用药错误的药师采取惩罚性措施。基于目前的推荐,这种方式可能不会给医疗系统带来改善。
(选题审校: 李彦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剂科)
本文由翟所迪教授及其团队选题并审校,环球医学编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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