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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一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 法院这样判…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点击数:    5星

这些年,医生“违约”跳槽被原东家医院索赔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并引发讨论。

最近,媒体曝光上海一名私立医院(简称A医院)的急诊科医生黎某(化名),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辞职跳槽后无缝加入另一家私立医院(简称B医院),被原东家索赔28万。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 一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

据报道,2016年~2021年,黎某任职A医院急诊科医生,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黎某如果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能就职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私立医院。

2021年10月,黎某辞职,并无缝加入B医院。

因黎某辞职后即前往“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名单中罗列在第一位的B医院,A医院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黎某支付竞业协议违约金28万余元。

A医院的这一诉求获得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

黎某上述至法院 法院这样判…

2022年7月,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公。

黎某认为,其作为急诊科医生,仅在接诊过程中接触到患者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也不存在带走客户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呢?黎某是否应当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黎某作为普通的急诊科医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此外,黎某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接触或了解患者信息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仅涉及隐私保护,不属于商业秘密。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黎某曾签过的竞业限制协议对黎某没有约束力,判令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随后,A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的工作内容依赖于基本职业技能,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看法

人才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具有决定性意义。为了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当下,很多医院都会在签订合同时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争议。

现实中,医生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医院重金培养完成后选择违约跳槽的医生也不在少数,导致原单位的心血付之东流。

一方面,医院在与医生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等问题时,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合理合规合法;另一方面,既然当时选择签订协议,医生还是应该自觉按约履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而且守信也非常重要。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参考资料:私立医院急诊科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元,只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57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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