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患者或其亲属签字 医院有无治疗决定权?
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就是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也就是说,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利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治人员,有权决定接受不接受相应的治疗方案,有权决定出院、转院等。
不过,患者的决定权与医生救死扶伤的天然使命感有时存在矛盾。如果患者陷入昏迷情况危急,医院又无法联系上患者家属,医院是否有权未经患者家属同意,就对患者进行手术?
脑出血患者联系不上家人 医院及时进行手术
张某独自外出时,突然晕倒,被路人送至医院。经诊断,张某系小脑急性出血,医院始终未联系上张某的家人。情况危急,张某入院时已出现深度昏迷、瞳孔放大、脑疝,必须马上解决出血问题。主治医生立即向科室主任和相关领导汇报,经批准后,主治医生第一时间对张某进行了手术。
因出血量较大,术后张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张某家人认为医院无权在家属未签字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手术,多次找主治医生和医院讨说法。
相关法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发生车祸或是抢险救灾等特殊的情况下,患者丧失意志,短时间内又联系不到亲属,为了及时挽救生命而制定的。如遇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突发脑出血,情况十分危急,医院又未能及时联系到张某家属,最终经医院相关负责人同意,主治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紧急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反,如果医院不及时进行手术,因怠于履行救治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规,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references:家属不签字 医院能否抢救病人?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4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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