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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诊回家后死亡 医患签订调解协议后为何又对簿公堂?

来源:    时间:2023年08月30日    点击数:    5星

近日,一则医疗纠纷引发关注:患者就诊回家后死亡,家属本来跟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为何反悔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法院如何审理?

患者就诊后死亡 家属与医院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

王先生今年55岁,于某日早晨6时20分左右因身体不适到某市医院就诊,值班医生查看了王先生的既往住院病历档案后,建议其回家休息观察。在就诊期间,医生未做进一步检查治疗。

当日中午12时40分,患者家属拨打某市医院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患者无意识、无自主呼吸及心跳,未触及颈动脉搏动,心电检查显示心电活动呈等电位线。急救人员向患者家属告知王先生已临床死亡,但家属要求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患者被送往某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18天后,家属与某市医院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

1.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救助患方1万元;
2.一次性终结处理后,双方所有争议结束,患方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院方主张任何权利;
3.任何一方不得违约等内容。

但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就诊时市医院未及时采取留院观察、未进行必要项目检查,未作治疗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法院审理:医院有轻微过错 赔偿21万余元

在双方对薄公堂期间,患者家属以显失公平为由另行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一审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书》。市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市医院在患者就诊咨询时存在过错,过错力度大小为轻微。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患者就医时,值班医生没有及时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回家后身体突发紧急情况,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市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21万余元。

医患再次上诉 各执一词

对于该判决结果,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患方给出的理由是某市医院违反首诊负责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而某市医院则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轻微责任应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无事小

医疗上从来就没有小事,一句话,一份病历,一张处方,一台手术……稍有差池,就会出现无法承担的后果。医疗纠纷的发生,大部分的原因往往也是因为这其中的某个环节出了差错。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义务,即高度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也体现在医疗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就上述案例中的患者而言,尽管死因不明,且就诊时的身体不适是否与最终的死因有关联也未知,但在患者就诊后,医生只是查阅了既往病历资料就建议患者回家休息,并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疗。这间接说明医生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另外,法院判医院担责的理由是,值班医生没有及时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返家后身体突发紧急情况后抢救无效死亡。在死因未明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判决不乏和稀泥的成分存在。

值得提醒的是,医院除了要重视危急疑难病症,还要重视一般的常见病,在临床实践中,更容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往往是小毛病。

总之,医疗无事小,医者稍有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在日常诊疗中要慎之又慎。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55岁患者早上就诊回家后中午死亡,家属向医院索赔61万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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