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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医疗纠纷中医院过失超半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3年10月15日    点击数:    5星

“两年来对本市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发现,半数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失。其中,骨科、产科和妇科成为医疗纠纷的重灾区”。据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昨日召开发布会表示,此外,两年中,患者诉求赔偿数额共计14.9亿元。

医疗纠纷中医院过失超半

为解决医患纠纷中“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陪”的问题,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两年前成立,并成为北京市唯一的专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队伍。以“合法调解、公正便捷”为工作原则,依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昨日,医调委召开发布会公布了这两年对医疗纠纷案件调查调解的工作进展。此次,发布会上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9月30日医调委共受理案件4044件,结案3442件。目前医调委每个月受理的调解案例在130例到170例之间。结案案件中,有责协议结案1548件,无责协议结案193件,有责未达成协议271件,无责984件,无法定责73件,当事人或继承人放弃114件,表示诉讼151件,医院自赔78件,其他30件,调解成功率为82.8%。

所有被受理的结案案件中,医院过失超半:有责案件达到1800多件,超过结案总数的半数。患者诉求赔偿数额共计14.9亿元,通过调解实际赔偿1.88亿元。

医疗纠纷的三大“重灾区”:骨科、产科、妇科

统计结果显示,骨科、产科、妇科成为医疗纠纷的三大“重灾区”。

骨科成为受理纠纷最多的科室。市医调委副主任刘海英表示,患者的致伤原因、老龄化、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疾病较易影响骨伤的治愈效果;患者对骨科的愈后期望往往与医学上的定义不同,而骨科的治疗效果又比较明显,因而,造成了较多的医患纠纷,这与国际上的情况也是一致的。

此外,妇产科出现纠纷的现象也是与国际一致的,由于妇产科是关于孕育、生产或是生殖系统进行手术的学科,因而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偏差心理,那么则很难接受,这些也是常见的。

赔偿金额超过14亿

数据统计显示,患者诉求赔偿数额共计十四亿九千万元,通过调解实际赔偿一亿八千八百万元。

医调委表示,所有赔偿原则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国家规定进行调解,根据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损伤的后果进行赔偿。这说明,如果医院进行医疗赔偿,那一定是建立在医院存在过失的基础上进行的过错赔偿。相关政策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一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据介绍,医患双方只需自愿填写申请表格,符合受理范围,即可立案受理,进行免费调解。医调委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案件,在当事人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结案;如调解一方不接受调解建议的,医调委将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其他部门处理。市民可以拨打医调委24小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66136275,一年365天都会有人接听电话。

医调委病例分析

手术器械落在患者腹腔

今年7月北京某三甲医院为27岁女性患者朱某做子宫肌瘤摘除手术。术后,器械护士在清点器械时发现手术器械缺少,但手术的医生主观地认为器械不在患者体内,违规关腹。最终发现拉钩遗落患者腹腔,于是患者不得不在术后7小时后接受二次手术取出拉钩,造成患者二次手术并发生术后感染的后果。患者要求赔偿30万元。

分析:医调委责任评估认为,可以认定医方在手术操作规程中违反手术室工作制度关于手术器械管理的规定,医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医方最终一次性赔偿患者8万元。

肿瘤手术却错切胰腺

今年6月某三甲医院为一名59岁男性患者刘某做左肾上腺肿瘤切除术时,却错切了部分胰腺,导致患者不得不再次手术切除肾上腺瘤,患方要求赔偿50万元。

分析: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分析,医调委认为,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未能辨别肾上腺而误切部分胰腺,导致患者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切除肾上腺瘤;由于误切胰腺,胰液所致化学性腹膜炎,导致腹腔感染,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医方过失与患者胰腺被误切胰尾部缺失、再次行肾上腺瘤切除术及胰瘘致腹腔感染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目前此案仍在调解中。

医调委调解个例

2012年9月的一个上午,医调委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务处的电话,有一名因为药物原因导致右眼视力失明的患者扬言要在医院杀人,医方申请医调委紧急出现场。接到报案后,调解员迅速赶往现场处理纠纷。

扬言要在医院杀人的患者魏某,今年27岁,因“双眼胀痛伴视力下降1年”于2012年5月收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眼科病房。住院手术第二天取纱布后患者无视力,同时伴有角膜水肿;一周后,患者仍表现强烈角膜水肿反应,院方认为同出现类似表现的患者一样,魏某使用了同样的药物并出现了药物中毒现象。此后,院方为魏某先后进行了7次补救手术,最终角膜水肿有所好转,但患者右眼视力几乎丧失。面对术后这样的结果,魏某难以接受,要求院方赔偿250万元。在与医院的对峙中,魏某将自己的腿割伤,并用血在墙上写上“杀”字,扬言不解决问题就要杀人,还对值班护士挥动刀子进行威胁。

接到调解申请后,医调委专门委派了一名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接手此案。经过调解员数小时的耐心劝导、开解,患者的情绪缓和下来。调解员耐心地做工作的同时,还多次申请专家咨询,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认定,并将案件提交合议。最终认定患者损害的后果与其自身体质特殊、对药物敏感有关,非医疗过失所致。未找到医方过失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依据,医院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医调委难以提出赔偿建议,但考虑到患者的具体情况,在与药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商医方给予患者先行赔付,以平息医疗纠纷,事后再向药厂追偿。

随后,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协商,建议医院从道义上考虑给予患者2万元的补偿款,然而,魏某对次决定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扬言:“我的小命不值钱,死也要搭上两个!”,患者情绪失控,最终被警方带走。

随着矛盾的计划,调解员仍旧致力于对医院双方的沟通上:让医方慎重考虑的同时也不放弃对魏某的以理相劝,以情动人,反复向魏某讲解了专家合议的结果;甚至作了魏某父亲的工作。在双方沟通下,医院先后两次去拘留所跟魏某进行了沟通。

最终,该事件得到合理解决,医方最终对魏某进行补偿30万元,魏某答应此补偿意见并签订协议,医疗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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