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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改应从医保转型入手

来源:    时间:2014年03月17日    点击数:    5星

无论是公立医院改革,还是多元办医,或是医生多点执业,多年来,我国医改一直在努力试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服务提供方的市场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代表患者利益的社会医疗保险来制约服务提供方,那么,毫无竞争能力的患者可能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羊羔。

社会医疗保险虽然是医疗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成员,但是,目前我国医改在就这方面始终没能有效推开。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对内既不能为参保成员提供健康管理等服务,对外也不能有效制约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过度医疗和保费欺诈,甚至也已成为医改前进途中一个“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绊脚石。因此,现有的医保制度急需改革。在市场决定医疗服务资源配置环境下,让社会医疗保险回归它的原有定义,真正回归社会,让社会医疗保险真正成为代表患者及参保者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合格支付方。

事实上,针对统筹推进医疗综合改革的医疗保障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强调了“推动全民医保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完善医保管理体制,整合医保管理职责,推进运行机制改革,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为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改变目前政府垄断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管理监管的状态,应该像大多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绩效很好国家,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及代表自主运营管理。同时,建立由医疗服务支付方和医疗服务方和医疗服务支撑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议价平台系统和定价机制,构成一个兼顾利益各方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生态体系。

其中,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的价格机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一要保证患者的支付能力以实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二要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可持续运行;三要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合理收入及可持发展;四要保证医疗服务保障产业的合理利润能持续发展;五要做到政府公共财政负担过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医疗服务的定价机制最合适的模式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协议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型定价机制,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

在日本的定价机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由医疗服务的提供方、费用的支付方和专家方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公益方的四个方面组成的“中央社会医疗保险医疗协议会”,并由该协议会讨论协商由药价专业委员会等各专业分会提交的医疗服务议价报告,经统一意见后上报社会保障审议会。社会保障审议会从保障医疗、医疗经济及社会保险财政方面加以评估审议,再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发给医疗服务费用支付审查机构执行。这就使得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最大程度地杜绝了体系内任何一方利益独大化的可能,保证了利益制约型医疗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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