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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医院出卖儿童:偷盗or拐卖?

来源:环球医学编写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点击数:    5星

有医生涉案的温州特大拐卖儿童案曾震惊全国,我网站也曾进行报道。该案暴露出医疗机构管理漏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此规定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到遏制。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属于拐卖儿童罪严重犯罪情形。同时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8种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介绍,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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